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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033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5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1 [ 发布日期 ] 2025-01-21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销售单位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6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綦江区綦鲜生食品经营部和刘姝雯(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綦鲜生食品经营部、刘姝雯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綦江区綦鲜生食品经营部于2024年11月20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刘姝雯于2024年12月18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经营者造成的,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商问题,经营者也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整改措施:启动召回程序,停止购进销售该产品,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3日向綦江区綦鲜生食品经营部送达了“山药”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向綦江区綦鲜生食品经营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二)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3日向刘姝雯送达了“精品山药”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向刘姝雯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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