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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017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4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8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3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綦江区张晚珍生活超市经营的黄豆芽和干笋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干笋子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张晚珍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綦江区张晚珍生活超市已于2024年10月16日和2024年10月29日分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黄豆芽加工环节出现问题,没有索取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干笋子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整改措施:更换供货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法的培训,提高维护食品安全意识,严把进货质量关。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28日向綦江区张晚珍生活超市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采购抽检不合格的黄豆芽和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向綦江区张晚珍生活超市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