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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015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3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1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棚(百惠便利店) 销售的“鲫鱼” 和“方竹笋(干)”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鲫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方竹笋(干)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王棚(百惠便利店)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王棚已于2024年12月12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经营者造成的,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商问题。     

整改措施:启动召回程序,停止购进销售该产品,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6日向王棚(百惠便利店) 送达了“鲫鱼”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10月18日向王棚(百惠便利店) 送达了“方竹笋(干)”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10月28日合并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向王棚(百惠便利店) 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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