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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502 [ 发文字号 ] 2024年第112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3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綦江区都城副食超市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黄豆芽、绿豆芽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均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都城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綦江区都城副食超市已于2024年12月12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黄豆芽、绿豆芽因生产过程中农药喷洒过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整改措施:责令綦江区都城副食超市立即整改,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正确落实食品存储方式,认真查验供应商资质、进货单据和产品合格证明。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7日向王永先送达了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3日向綦江区都城副食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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