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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95 | [ 发文字号 ] | 2024年第110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3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024年9月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园通寺王善美餐馆内使用的杯(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王善美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该经营户已于2024年10月10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经经营户自查,原因为消毒柜内灯管损坏导致。
整改措施: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加强培训学习,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确保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同时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 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为不合格,应当依法认定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警告。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