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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91 [ 发文字号 ] 2024年第109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09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家个体工商户1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綦江区米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和盘子(复用餐饮具)抽检情况:2024年9月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和盘子(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4 年9 月23 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碗(复用餐饮具)和盘子(复用餐饮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均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重庆吉浩集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和碗(复用餐饮具)抽检情况:2024 年9 月4 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餐馆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和碗(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4 年9 月23 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杯子(复用餐饮具)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碗(复用餐饮具)检验报告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綦江区姜胖胖餐饮餐厅(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和杯子(复用餐饮具)抽检情况:2024 年 9 月 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和杯子(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4 年 9 月 2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綦江区三合炙烤肉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和杯子(复用餐饮具)抽检情况:2024 年 9 月 5 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和杯子(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4 年 9 月 26 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綦江区炭烧逗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盘子(复用餐饮具)抽检情况:2024 年 9 月 2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餐馆使用的盘子(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4 年 9 月 2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重庆雅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检情况:2024 年 9 月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4 年 9 月 2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綦江区右遇烤肉餐饮店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和碗(复用餐饮具)抽检情况:2024 年 9 月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4 年 9 月 26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杯子(复用餐饮具)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碗(复用餐饮具)和杯子(复用餐饮具)检验报告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綦江区米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不合格碗(复用餐饮具)和盘子(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2024年9月4日,员工使用消毒柜对此批次的碗(复用餐饮具)和盘子(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消毒,但由于员工清洗时未将残留洗涤剂清洗干净,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

整改措施: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加强培训学习,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确保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同时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

2、重庆吉浩集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不合格杯子(复用餐饮具)和碗(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2024年9月4日,员工使用消毒柜对此批次的杯子(复用餐饮具)和碗(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消毒,但由于员工清洗时未将残留洗涤剂清洗干净,以及使用消毒柜时消毒时间不够,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

整改措施: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加强培训学习,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确保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同时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

3、綦江区姜胖胖餐饮餐厅(个体工商户)使用的不合格碗(复用餐饮具)和杯子(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2024年9月4日,员工使用消毒柜对此批次的碗(复用餐饮具)和杯子(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消毒,但由于员工使用消毒柜消毒时消毒时间及温度不够,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

整改措施: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加强培训学习,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确保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同时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

4、綦江区三合炙烤肉店使用的不合格碗(复用餐饮具)和杯子(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2024年9月5日,员工使用消毒柜对此批次的碗(复用餐饮具)和杯子(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消毒,但由于员工设置消毒温度不够,导致消毒柜消毒的效果不佳,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

整改措施: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加强培训学习,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确保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同时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

5、綦江区炭烧逗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不合格盘子(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2024年9月22日,员工使用消毒柜对此批次的盘子(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消毒,但由于员工设置消毒时间不够,导致消毒柜消毒的效果不佳,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

整改措施: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加强培训学习,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确保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同时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

6、重庆雅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不合格碗(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2024年9月4日,员工使用消毒柜对此批次的碗(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消毒,但由于员工设置消毒时间不够,导致消毒柜消毒的效果不佳,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

整改措施: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加强培训学习,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确保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同时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

7、綦江区右遇烤肉餐饮店使用的不合格杯子(复用餐饮具)和碗(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2024年9月5日,员工使用消毒柜对此批次的杯子(复用餐饮具)和碗(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消毒,但由于员工设置消毒时间不够,导致消毒柜消毒的效果不佳,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

整改措施: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加强培训学习,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确保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同时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綦江区米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 年9 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餐饮具经检验为不合格,应当依法认定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重庆吉浩集餐饮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 年9 月27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餐饮具经检验为不合格,应当依法认定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3、綦江区姜胖胖餐饮餐厅(个体工商户):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 年 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餐饮具经检验为不合格,应当依法认定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6.5元。

4、綦江区三合炙烤肉店: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 年 9 月 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餐饮具经检验为不合格,应当依法认定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5、綦江区炭烧逗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 年 9月 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餐饮具经检验为不合格,应当依法认定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6、重庆雅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 年 9月 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餐饮具经检验为不合格,应当依法认定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7、綦江区右遇烤肉餐饮店: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 年 9月 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餐饮具经检验为不合格,应当依法认定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警告。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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