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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87 | [ 发文字号 ] | 2024年第108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6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08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2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綦江区兴兴购生活超市经营的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2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兴兴购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该经营企业已于2024年12月5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施打农药过多,货源本身不合格,上述个体工商户进货时把关不严。
整改措施: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严格把关店内经营食品的供货商资质、索证索票及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5日向綦江区兴兴购生活超市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31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93元;2、罚款6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