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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85 | [ 发文字号 ] | 2024年第107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3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07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食品经营主体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綦江区玳竹生活超市销售的河北山药抽检情况: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綦江区玳竹生活超市销售的河北山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綦江区通惠大道分公司销售的鲜鸭蛋抽检情况:2024年6月3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綦江区通惠大道分公司销售的鲜鸭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李明强销售的黄瓜抽检情况:2024年5月2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李明强销售的黄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綦江区浩源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沙地蜜薯抽检情况:2024年5月27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綦江区浩源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沙地蜜薯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綦江区玳竹生活超市: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玳竹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该超市已于2024年11月29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经经营户自查,原因为购进时未严格把关导致。
整改措施:责令该超市立即整改,认真查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定期对超市内相关产品进行盘点排查。
2.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綦江区通惠大道分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綦江区通惠大道分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该超市已于2024年11月27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该批次鲜鸭蛋检出多西环素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不合格原因可能由养殖环节使用兽药导致。
整改措施: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认真查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加强贮存场所遮阳、通风、干燥,并控制好存储场所温度。
3.李明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李明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该商户已于2024年11月27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该批次黄瓜检出毒死蜱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不合格原因可能由于种植户在采收前使用该类农药造成,同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整改措施:责令李明强立即整改,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正确落实食品存储方式,认真查验供应商资质、进货单据和产品合格证明。
4.綦江区浩源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浩源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该商户已于2024年11月27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沙地蜜薯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造成不合格原因可能由于种植户在采收前使用菊酯类农药造成。
整改措施:责令该超市立即整改,认真查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正确落实食品存储方式。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綦江区玳竹生活超市: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河北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我局向綦江区玳竹生活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2.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綦江区通惠大道分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鸭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我局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綦江区通惠大道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3.李明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我局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綦江区通惠大道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4.綦江区浩源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沙地蜜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我局向綦江区浩源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