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63 | [ 发文字号 ] | 2024年第103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8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8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0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赵瑜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上述经营企业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该经营企业已于2024年11月13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2024年8月21日,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使用消毒柜对此批次复用餐饮具(碗)进行消毒的过程中,由于复用餐饮具(碗)内仍留有洗涤过程中的余水,导致消毒效果不佳,消毒柜未正常完成消毒工作。
整改措施: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加强培训学习,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确保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同时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9日向赵瑜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碗(复用餐饮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28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