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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139 | [ 发文字号 ] | 2024年第32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0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30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綦江区石润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石润蔬菜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綦江区石润蔬菜经营部已于2024年1月11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韭菜种植环节超限量使用了毒死蜱、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等农药,导致残留在韭菜中的毒死蜱、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含量超过最大残留限量。綦江区石润蔬菜经营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整改措施:1.严格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2.进货时索取、审查检验合格证明,好索票索证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6日向綦江区石润蔬菜经营部送达了韭菜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向綦江区石润蔬菜经营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