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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77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7 [ 发布日期 ] 2023-11-17

重庆市綦江区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食品用塑料包装非复合膜袋产品抽样数量见表1。

1 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类别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1

塑料购物袋

3箱中抽取100个(袋内尺寸应不小于100mm×100mm)。

50

50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表222

1  塑料购物袋(仅对食品直接接触用)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识要求

GB/T 21661-2020

2

环保要求

GB/T 6672-2001

3

厚度及偏差

GB/T 6672-2001

4

提吊试验

GB/T 21661-2020

5

跌落试验

GB/T 21661-2020

6

漏水性

GB/T 21661-2020

7

封合强度

QB/T 2358-1998

8

落镖冲击

GB/T 9639.1-2008

9

长度偏差

GB/T 21661-2020

10

宽度偏差

GB/T 21661-2020

备注:1)流通领域抽样无法确认预期使用条件时,总迁移量采用4%乙酸、50%乙醇、95%乙醇,70℃,2h的试验条件; 2)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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