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84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97号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84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97号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2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3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97号)
当事人:重庆森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9C9TX7
法定代表人:何望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场121号2幢
2023年6月7日,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对重庆森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监督抽样,送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经抽样检验,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T11968-2020标准,依据《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并于2023年7月19日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NO:2023JC1196)。2023年7月2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下达了质量监督工作转办通知书(渝市监监督转字【2023】031号)。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局下达的质量监督工作转办通知书和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验检测报告》(NO:2023JC1196),对重庆森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在该公司成品堆放场有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0日,规格型号600mm×300mm×200mm A3.5 B06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现存:7780块;现场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检测报告》(NO:2023JC1196)和《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执法人员对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予以查封,并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1-26号)。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023年8月15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办案人员询问,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后于2023年9月1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场121号2幢、从事建材产品加工销售活动。
2023年6月7日,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对重庆森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规格型号600mm×300mm×200mm A3.5 B06,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0日,批量:7800块,抽样数量:20块,其中:备样5块(样品标价6.4元/块,且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进行监督抽样,送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经抽样检验,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T11968-2020标准,依据《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并于2023年7月19日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NO:2023JC1196)。2023年7月2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下达了质量监督工作转办通知书(渝市监监督转字【2023】031号)。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局下达的质量监督工作转办通知书和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验检测报告》(NO:2023JC1196),对重庆森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在该公司成品堆放场有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0日,规格型号600mm×300mm×200mm A3.5 B06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现存:7780块;现场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1010680607114738)、《检验检测报告》(NO:2023JC1196)和《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编号:01010680607114738);执法人员对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予以查封,并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1-26号)。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0日,生产了规格型号为600mm×300mm×200mm A3.5 B06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数量7800块。除去抽取的样品20块外,其余7780块未销售。因此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货值金额为49920元(7800×6.4元/块),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委托刘津铭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
第二组: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4、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5、送达回证2份;6、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7、现场检查时的照片和视频资料;8、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1、现场检查笔录1份;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4、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加工记录、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1份。
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的认定。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2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工业企业的主体责任,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经抽样检验,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T11968-2020标准,依据《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所指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且受疫情影响,经营比较困难。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7780块;
2、罚款2496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