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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646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58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8 [ 发布日期 ] 2023-09-11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58号)


当事人:綦江区张晓云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61B4CU1N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晓云

注册日期:2020年12月31日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15号附1-10附1-11门面

2023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15号附1-10附1-11门面的綦江区张晓云诊所使用的中药饮片麦冬(批号:221201,生产日期:2022年12月7日,包装规格:0.5kg/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2023年6月2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A23YC00205),上述麦冬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现场存放有上述不合格批次麦冬1袋(已开封),共计0.29kg,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不合格批次麦冬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我局于 2023年6月3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张晓云于2020年12月31日成立了綦江区张晓云诊所,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于2021年1月20日取得了《中医诊所备案证》,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15号附1-10附1-11门面开展中医诊疗服务。

2023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綦江区张晓云诊所使用的中药饮片麦冬(批号:221201,生产日期:2022年12月7日,包装规格:0.5kg/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贮藏:置于阴凉干燥处、防潮)进行监督抽样。抽取数量:0.5kg,销售单价:300元/kg,共计抽样费用:150元。

经检验,2023年6月2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A23YC00205),该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鉴别】(1)显微鉴别,标准规定:韧皮部束应为16-22个,检验结果:部分韧皮部束10-15个(约占36%)(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渝綦江市监检字【2023】1-1号)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现场存放有上述不合格批次麦冬1袋(已开封),共计0.29kg,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不合格麦冬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7月4日,当事人向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7月17日出具上述麦冬的复检《检验报告》(编号:A23YF00006),该《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鉴别】(1)显微鉴别,标准规定:韧皮部束应为16~22个,检验结果:部分韧皮部束13~15个,占比37%(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现查明,本批次麦冬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与2023年3月14日从重庆宸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购进的。2023年3月6日的购进数量为1袋,共0.5kg,购进单价:115元/kg,购进金额:57.5元;2023年3月14日的购进数量为1袋,共0.5kg,购进单价:135元/kg,购进金额:67.5元。

当事人2023年3月6日购进的本批次麦冬0.5kg全部用于2023年3月20日我局的监督抽样;2023年3月14日购进的本批次麦冬0.5kg在2023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18日的诊疗服务中向患者共计使用了0.21kg(具体的使用信息为:2023年6月3日使用了0.077kg、2023年6月6日使用了0.030kg、2023年6月18日使用了0.103kg),销售价格为300元/kg,剩余的0.29kg麦冬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予以扣押。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0.5kg+0.5kg)×300元/kg=300元,违法所得为:(0.5kg+0.21kg)×300元/kg=2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及委托吴亚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抽样照片、购样发票、检验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证明、初检《检验报告》(编号:A23YC00205)、当事人复验申请表、复检《检验报告》(编号:A23YF00006),证明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诊所内使用的麦冬进行抽样,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初检及复检,被抽样批次麦冬均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检验结果告知书》(渝綦江市监检字【2023】1-1号)及送达回证、《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及财物清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按要求将抽样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涉案麦冬的购进票据、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询问笔录》、当事人诊所内使用的处方笺,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涉案麦冬的事实以及本案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213元,本案货值金额较少,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2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开设诊所,从事中医诊疗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本案中涉案麦冬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其“显微鉴别”项目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涉案的不合格麦冬应当认定为劣药。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药品标准的麦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麦冬0.29kg;

2、没收违法所得213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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