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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552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29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2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29号)

当事人:龚月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6114GJ2B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青龙街2号附1号         


2023年5月1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纯粮食酒(高粱白酒)进行抽检,2023年6月9日签发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2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6114GJ2B,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青龙街2号附1号经营白酒,店招“纯粮酒坊”。

2023年5月8日,当事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洪城酒厂购买高粱白酒100L,进货单价10元/L,进货金额共计1000元。该纯粮食酒(高粱白酒)销售标价为40元/L。

2023年5月1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纯粮食酒(高粱白酒)进行抽检,抽样基数为15L,抽样数量2L,购买取得,购样单价40/L,购样金额80元。抽样人员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抽样,当事人没有异议。

2023年6月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批次纯粮食酒(高粱白酒)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023-03SP050868),检验项目中“固形物,g/L”的标准指标为“≤0.50”,实测值为10.3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2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白酒。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按抽样基数计算,该批次纯粮食酒(高粱白酒)的货值金额为6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认定证书、检验人员检验资质、抽检任务委托书等,证明检验机构具有合法检验资质的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照片、《检验报告》、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询问笔录、购样凭证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纯粮食酒(高粱白酒)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购样凭证,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纯粮食酒(高粱白酒)的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45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2023年8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2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保障其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纯粮食酒(高粱白酒),经抽样检验,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2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纯粮食酒(高粱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的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2、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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