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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某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采用其他手段实施商业贿赂案
简要案情:2014年至2016年,某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为提高某药品在我国市场的销量,在邀请医院相关医生参加学术会议的过程中,组织医生外出旅游,共计花费503859.02元,扣除成本之后违法所得为299258.06 元。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八条第一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中的行贿行为。2017年12月,该局根据《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简要评析:商业贿赂的方式包括财物和其他手段。其中,其他手段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对此作了一定列举,除此之外,凡是会使受贿一方受益的手段都可能属于“其他手段”。案中,事人在销售药品过程中通过组织旅游使相关医院的医生受益,属于典型的采用其他手段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尽管该案发生在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效期间,但对我们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尤其是认定“其他手段”仍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