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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某(上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混淆行为案
简要案情:2021年3月2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上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诲丰优质大米”(规格:10kg/袋)与光明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海丰优质大米”在包装上近似,后者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销量较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混淆行为。经调查,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为使消费者将“诲丰优质大米”误当做“海丰优质大米”购买,增加大米销量,委托设计并制作了涉案大米包装袋 57358条,又委托两大米生产加工公司生产大米并使用其提供的涉案包装袋进行包装,共生产涉案大米 45567 袋。涉案大米的包装在整体色调、布局、字样、字体位置、排版、字色等方面8个明显的元素与“海丰优质大米”包装近似,规格也相同,足以使消费者发生误认。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近似的标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简要评析: 该案中,当事人为“傍名牌”,擅自使用与“海丰优质大米”包装相似的标识生产涉案大米并将其投入市场,引人误认为涉案大米为“海丰优质大米”,已经构成了混淆行为,在重庆市可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进行定性、处罚。值得说明的是,《重庆市反不正当竞净条例》第三十五条已列明违法商品包含混淆的产品、包装等,故该案中涉及的待售包装大米、未使用的包装袋可以直接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