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交易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示函
全区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经营已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即将来临,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公平规范、健康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区网络交易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及集中促销活动作出如下提示: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请确保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其他责任。网络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以及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信息。
三、履行产品质量保障义务。对销售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确保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认销售的产品取得市场准入资质销售产品并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在商品详情页面展示的产品信息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和含量、执行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或生产许可证等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产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确保披露的商品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要求。
四、规范开展促销活动。如实发布信息,明晰促销规则,不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打折信息误导消费者,严禁“先涨价再优惠”“史上最低价”“全网最低价”等不正当行为,不得采取含糊标示或者故意淡化标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五、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禁止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虚构交易、刷单炒信、编造用户评价,禁止在经营活动中设定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禁止限制、排斥其他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
七、严禁网售禁限售商品。不得销售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专供特供商品、过度包装茶叶、“军”字号商品、“蜡瓶糖”、含金银箔粉食品、无证CCC产品、迷药、涉枪涉爆物品、新型电子烟、非法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等。不得通过互联网售卖虚假认证证书、从事虚假认证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经营化妆品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发现所销售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十、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十一、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认真落实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建立便捷、有效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渠道等信息,及时受理并认真处理投诉,妥善化解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