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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日期: 2026-03-06

为切实做好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市监办函〔2019〕111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编制《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总体要求

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是运用标准化手段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引》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指引为指导,以我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为基础,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对食品药品监管这一群众关心、政府重视、社会关注领域的政务公开事项提出了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本《指引》的贯彻落实,推动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主体包括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等。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公共服务4大方面46类公开事项及其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为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础性标准框架。《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部门权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四、 工作要求

(一)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为切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领取本级公开事项,在市局下发《目录》基础上,结合本级机关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以及本区域工作实际,编制本区县(含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于2020年10月30日前印发并在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流程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审查、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环节,推动各环节有序衔接,对于复杂的公开事项应编制公开工作流程图。同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让群众看得到、易获取、好参与、能监督。对较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监督检查结果等公开内容,可根据实际作出必要解释和说明。

(三)拓展政务公开工作深度广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注重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的信息公开。要根据具体事项、公开层级的实际需要,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丰富和拓展公开渠道和载体。

(四)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指引》及《目录》的落地实施抓好抓实,做到有部署、有组织、有监督。特别要按照“谁履职、谁产生、谁公开”的原则,落实各公开事项的具体责任机构,加强对公开工作情况的日常督促,并纳入年度考核。市局将适时开展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评估。

附件: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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