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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5-00106 [ 发文字号 ] 渝南川市监不予撤(2025)0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30 [ 发布日期 ] 2025-05-3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5-00106
[ 发文字号 ] 渝南川市监不予撤(2025)0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30
[ 成文日期 ] 2025-05-30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重庆南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麦群英、刘楚婵、刘旭东、黎细芝等四位利害关系人从2023年 11 月2日至2023年12月7日期间向本局举报,均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重庆南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16年6月17日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时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分别要求撤销在当事人的股东登记事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3年12月17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本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对外公示、立案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听证告知等相关程序。根据现有的调查材料,四位利害关系人在接受本局询问时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与本案第三人的陈述以及司法机关调查确认的事实严重不符;刘楚婵、刘旭东、麦群英均表示其身份证已经丢失,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知道居民身份证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依法使用;刘楚婵、刘旭东、麦群英三位利害关系人虽然提交了注册登记档案中涉及的签名非本人亲笔签署的《笔迹鉴定意见》,其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登记材料中其身份证被他人冒用,签名并不足以证明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其笔迹鉴定的意见并不能证明三位利害关系人担任公司股东并非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利害关系人刘旭东、黎细芝曾入住南川区戴斯酒店记录,本案第三人陈述以及司法机关调查确认的事实,当事人不存在冒用利害关系人身份办理股东登记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

本局决定,不予撤销当事人设立登记中四位利害关系人的股东身份。

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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