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39761Y/2024-00096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川市监撤〔2024〕051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5-14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重庆利普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利普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4Y0LXR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观音桥居委2组
法定代表人:邢美琴
2024年2月23日,本局接到管明容举报当事人冒用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办理监事备案。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4年2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3月10日成立,依法登记设立取得《营业执照》,核准从事销售:食品;销售:日用百货、一类医疗器械、汽车配件、矿产品、陶瓷制品、煤炭、钢材、金银首饰、床上用品、服装服饰、箱包、化枚品、玩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理设立登记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资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表;4.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5.联络员信息表;6.股东(投资人)出资情况表;7.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8.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观音桥居委会出具的房产证明复印件;9.股东决定;10.出资人及兼职(任职)人员情况确认书;11.公司章程;1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3.承诺书,其中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监事一栏张贴了管明容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办理管明容监事备案,经本局审核,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于2016年3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设立登记并办理监事备案。
调查期间,本局根据举报人管明容举报内容,对管明容进行了询问,据管明容介绍,她2015年4月在江北区乘坐公交车时钱包被盗,导致身份证遗失,当时立即向江北区观音桥派出所报警,但未寻回身份证,在2015年4月28日重新补办身份证,补办的身份证在2021年排队做核酸时又丢失了,现在使用的是再次补办的新身份证。管明容向本局提供了新身份证复印件,证件有效期为2021.11.02-2041.11.02,与用于当事人监事备案张贴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不同,不为同一张身份证。
调查期间,本局根据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和监事备案的资料,未与法定代表人、股东邢美琴和委托代理人张红丽取得电话联系,2024年4月8日向邢美琴和张红丽邮寄了询问通知书,逾期邢美琴、张红丽未到本局配合调查询问。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将当事人涉嫌冒用登记的信息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日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调查期间,本局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重庆市南川区税务局、重庆市南川区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南川区国资金融办发送协查函,调查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均未得到回复。
查明:该案举报人管明容举报当事人冒用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办理监事备案事实基本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16年3月10日提交的设立登记和监事备案资料等,证明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自行申请登记和备案的事实。
2.2024年4月8日向法定代表人、股东邢美琴和委托代理人张红丽邮寄了询问通知书,逾期邢美琴、张红丽未到本局配合调查询问,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办理监事备案的基本事实。
本局认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管明容举报称当事人冒用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办理监事备案。而经本局调查,邢美琴、张红丽存在未按期接受询问等不配合调查的行为,同时通过你单位登记住所已无法联系,本局已将你单位涉嫌冒用登记的信息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日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该案举报人管明容举报你单位冒用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办理监事备案事实基本成立,现决定撤销本局于2016年3月10日对你单位作出的管明容监事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