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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0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0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成文日期 ] 2021-02-03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南川区罗杨床垫加工厂)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渝南川市监处字(202119

当事人:重庆市南川区罗杨床垫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721387425

住所: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北郊居委三组38

投资人:杨仁敏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北郊居委三组38

202062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抽取纯天然椰棕垫送检。2020925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0-51ZQ060873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芯料物理性能/压缩永久变形率项目不符合GB/T 26706-2011标准,依据《重庆市棕纤维弹性床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判定为不合格。20209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010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1412日依法设立登记成立,并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北郊居委三组38号从事加工销售:床垫、销售:家具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0620日,生产了规格为2000×1500×70mm)的纯天然椰棕垫9件,存于经营场所待售,该纯天然椰棕垫的售价为200/件。202062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纯天然椰棕垫进行检测,抽样2件,检样1件,备样1件,抽样基数9件。2020925日本局收到编号为2020-51ZQ060873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芯料物理性能/压缩永久变形率项目不符合GB/T 26706-2011标准,依据《重庆市棕纤维弹性床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判定为不合格”。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92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任何异议,逾期也未申请复检。

查明:2020620日,当事人共生产了规格为2000×1500×70mm)的纯天然椰棕垫9件,销售8件,销毁1件(备样)。其中检样1件以200/件的价格销售给检测机构,备样1件(未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前自行销毁,剩下7件以200/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纯天然椰棕垫的货值金额为200×9=1800元,销售收入为200×8=1600元,生产1件纯天然椰棕垫的成本为133.57元,销售8件获利(200-133.57)×8=531.4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投资人笔录、证人笔录、《抽样单》等,证明当事人于2020620日生产了规格为2000×1500×70mm)的纯天然椰棕垫9件的事实。

第三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为2020-51ZQ060873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2020620日生产的2000×1500×70mm)的纯天然椰棕垫经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第四组:投资人笔录、证人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收到编号为2020-51ZQ060873的《检验报告》,对检测结论无异议,逾期未申请复检的事实。

第五组:投资人笔录、证人笔录、《抽样单》、当事人提供的进货《销售单》《送货单》等,证明当事人2020620日生产的2000×1500×70mm)的纯天然椰棕垫,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531.44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1 128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制定了GB/T 26706-2011《软体家具 棕纤维弹性床垫》等标准,要求生产者生产的椰棕垫符合其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的纯天然椰棕垫,芯料物理性能/压缩永久变形率项目不符合GB/T 26706-2011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531.44元;

三、罚款234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代收机构名称: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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