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2-00173 [ 发文字号 ]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2〕138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8 [ 发布日期 ] 2022-07-08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南川区鹏义药房)


当事人:重庆市南川区鹏义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A

住址: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方竹路17

经营者:韦延会

身份证件号码:51232319***22

20223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南川区药房专项检查中,对位于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方竹路17号的重庆市南川区鹏义药房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在药房待售区拆零专柜上待售拆零销售药品:复方感冒灵片、盐酸吗啉胍片已经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上述药品进行扣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241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7月25日取得《营业执照》,并持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方竹路17号从事药品零售等服务。

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从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3.2元/瓶购进40瓶复方感冒灵片(生产厂商:广东一力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2226,产品批号:3190117,规格:0.23g*60片/瓶,生产日期:2019年1月10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于2020年8月11日从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4.3元/瓶购进5瓶盐酸吗啉胍片(生产厂商: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3058,产品批号:200213,规格:0.1g*100片/瓶,生产日期:2020年2月7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然后摆放在该药房待售区货架和货柜上待售。2022年3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在药房待售区拆零专柜上摆放有拆零待售的复方感冒灵片(国药准字Z44022226,产品批号:3190117)1瓶,瓶内数量3片,盐酸吗啉胍片(国药准字H14023058,产品批号:200213)1瓶,瓶内数量5片,均已超过有效期,逐当场对上述药品以《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南川市监强制﹝2022﹞3-22号)予以扣押,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渝市监办发﹝2020﹞188号)文件规定,2022年4月20日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移送给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支队下设综合科。

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之后,复方感冒灵片以5元/瓶待售,盐酸吗啉胍片以5元/瓶待售。当事人由于疏忽未及时清理导致上述药品过期后,仍摆放在药房待售区拆零专柜上待售,待售药品复方感冒灵片(国药准字Z44022226,产品批号:3190117)1瓶,瓶内数量3片,盐酸吗啉胍片(国药准字H14023058,产品批号:200213)1瓶,瓶内数量5片的货值金额:5/60*3+5/100*5=0.5元。当事人售出的药品有药品销售明细台账(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3月22日),在上述药品过期后至我局执法人员专项检查时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上述药品在过期之前,当事人通过患者提供的门诊处方签对处方药盐酸吗啉胍片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提取的药品等,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提取的药品包装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药品销售明细、门诊处方签等,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财物少的事实。

202262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南川市监罚告〔20221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国家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药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及时清理摆放在该药房待售区拆零专柜待售的复方感冒灵片、盐酸吗啉胍片,导致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劣药,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财物较少,产品未销售,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复方感冒灵片(生产厂商:广东一力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2226,产品批号:3190117,规格:0.23g*60片/瓶,生产日期:2019年1月10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瓶,瓶内数量3片,盐酸吗啉胍片(生产厂商: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3058,产品批号:200213,规格:0.1g*100片/瓶,生产日期:2020年2月7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1瓶,瓶内数量5片。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代收机构名称: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