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39761Y/2022-00172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2〕13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6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6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南川区冬香油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重庆市南川区冬香油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19***1Y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大有镇大一居委3组
经营者:韦晓梅
身份证号码:51232319***20
2022年4月7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03GA030172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2年2月26日生产的菜籽油经依法抽样检测,苯并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对剩余不合格的菜籽油75kg进行了扣押(渝南川市监强制〔2022〕4-11-1号)。当事人生产上述经检测不合格菜籽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2年4月2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0年8月14日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重庆市南川区大有镇大一居委3组从事食用植物油(菜籽油)生产销售。
当事人生产的菜籽油均销售给住所周边的居民,未向大有镇以外的地方进行销售。2022年3月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南川区冬香油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抽检,所抽样品为菜籽油,单价24元/kg,抽样数量为3kg,抽样费用72元,并通过现金支付给当事人。上述菜籽油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苯并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2年4月7日出具了编号为NO:03GA030172的《检验报告》。2022年4月7日,本局收到该《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4月11日送达给当事人,同时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剩余同批次不合格菜籽油共计75kg进行了扣押(渝南川市监强制〔2022〕4-11-1号)。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查明:当事人共计生产该批次菜籽油78kg,在不确定所抽检批次菜籽油是否合格的情况下,除开抽检被拿走的3kg,当事人自始至终未销售过剩余的75kg同批次菜籽油。该批次菜籽油货值金额为24*78=1872元,销售金额为24*3=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散装菜籽油经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散装菜籽油,货值金额为1872元,违法所得72元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生产所检批次不合格菜籽油涉案财物、违法所得少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6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防止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而当事人生产的菜籽油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苯并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寻找原因,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所得少,未销售不合格产品,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其做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72元。
3. 没收上述经检查不合格的菜籽油75kg。
4. 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