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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2-00140 [ 发文字号 ] 渝南川市监处字(2022)9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8 [ 发布日期 ] 2022-06-08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南川区金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重庆市南川区金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9R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鼓楼坝居委和平支路4号

法定代表人:梁敏

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负责物业管理的南川区水江镇兴盛小区、文化小区正在使用的7部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①兴盛小区1号楼左面在用电梯内《电梯维保信息公示》上最近一次维保日期是2022年1月29日;②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电梯《维保合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③执法人员检查了文化小区、兴盛小区在用的7台电梯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最后一次维保时间均是2022.1.29,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2022年1月29日以后的维护保养记录;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不在现场,兴盛小区1号楼1-1#电梯三方通话无人接听。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渝南川市监特令[2022]第0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涉嫌构成了未保证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正常使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202231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2022年5月19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重庆市南川区金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09月15日,经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川区分局核准,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9R,名称:重庆市南川区金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鼓楼坝居委和平支路4号,法定代表人:梁敏,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营业期限:2003年09月15日至永久,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加工销售:铝合金门窗;零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

查明,当事人负责南川区天河苑小区、奎星大厦和水江镇文化小区、兴盛小区、江府壕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日与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了《南川区水江铝工业园区兴盛安置点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重庆市南川区金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负责南川区水江铝工业园区兴盛安置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电梯);合同有效期3年”,当事人2019年1月7日起正式为水江兴盛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开始负责水江兴盛小区的物业管理。2021年11月2日,前期物业合同期满时,兴盛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正在筹备,所以口头约定还是由当事人继续为兴盛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2年1月26日兴盛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2022年3月5日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取当事人继续为兴盛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于2022年3月6日与重庆市南川水江镇兴盛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通过选聘乙方(重庆市南川区金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电梯),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22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

查明,当事人在水江文化小区、兴盛小区的电梯安全管理员均是郑仁全,由其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由小区保安负责接听电梯三方通话。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兴盛小区的电梯安全管理员郑仁全未在现场、1号楼1-1#电梯三方通话无人接听。

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与重庆市南川区建中米高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重庆市南川区建中米高电梯有限公司负责水江兴盛小区电梯的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于2021年1月1日与重庆市南川区建中米高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重庆市南川区建中米高电梯有限公司负责水江文化小区电梯的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查明,维保合同到期(2021年12月31日)之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兴盛小区、文化小区的7部电梯一直在正常使用。当事人和重庆市南川区建中米高电梯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在签订新的维保合同之前,还是由其负责上述文化小区、兴盛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重庆市南川区建中米高电梯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20日、2022年1月29日分别对文化小区的1部电梯进行了半月维护保养;在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21日、2022年1月29日对兴盛小区的6部电梯进行了半月维护保养。但是由于未签订新的维保合同,自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7日与重庆市南川区建中米高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委托其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水江兴盛小区、文化小区的电梯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2022年2月18日重庆市南川区建中米高电梯有限公司对兴盛小区、文化小区的7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做了维护保养记录

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自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未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兴盛小区、文化小区7部正在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2年2月17日,兴盛小区1号楼1-1#电梯三方通话无人接听,未保证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正常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梁敏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渝南川市监特令[2022]第0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对重庆市南川区金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敏、水江物业办公室主任况文梅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兴盛小区业委会主任邓全芳制作的《询问笔录》、对重庆市南川区建中米高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主管谢中亮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2份《物业合同》复印件、4份《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7份《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兴盛小区物业服务费用结算函,证明当事人未保证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正常使用、未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兴盛小区、文化小区7部正在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新签订的《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2022年2月18日兴盛小区、文化小区7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维护保养现场照片打印件、郑仁全的安全管理人员证复印件、《整改报告》、《电梯应急救援演练》,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的情况。

2022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南川市监告字(2022)9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使用安全。本案中,当事人未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正在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反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正在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规定,构成了未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规定,本局已于2022年2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渝南川市监特令[2022]第0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鉴于当事人已经整改,不另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保证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正常使用,违反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八项“(八)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并24小时专人值守的规定,构成了未保证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自由裁量规则,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裁量情况,依据《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未保证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正常使用,或者未安排24小时专人值守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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