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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2-00141 [ 发文字号 ]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2)109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17 [ 发布日期 ] 2022-06-17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柒柠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柒柠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Y99

住址: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百合路9号厂区3#厂房

法定代表人:段战军

2022年2月28日,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成品库房存放组装的猛味.自热年糕韩式风味食品共计48盒待售,经现场拆封,该产品由年糕酱和炒年糕独立单件的预包装食品(各一盒)以及发热包、卫生筷、一次性塑料盒等附件组合而成,其中,炒年糕共有48袋,标签标识标注有生产日期、规格为、保质期等内容,未标明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经测量包装袋面积为256平方厘米;年糕酱共48袋,标签标识标注有生产日期、规格为、保质期等内容,未标明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经测量包装袋面积为81平方厘米。另发现原料库房存放与上述标签标识和体积大小完全相同的年糕酱1452袋和炒年糕132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年糕酱总计1500袋和炒年糕总计180袋采取了扣押措施。本局于2021年3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3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向上门推销员购进炒年糕(60袋/箱)和年糕酱(500袋/箱)各3箱,分别为180袋和1500袋,购进价格分别90元和150元每箱,共计720元,该炒年糕和年糕酱的外包装标明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内容,未标明厂家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字样。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把上述炒年糕和年糕酱与其他物品一起组装成猛味.自热年糕韩式风味48盒待售时被查获,其外包装标识的炒年糕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贮存条件信息,其外包装标识的年糕酱也未标明厂家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字样。因未进行销售,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即为购进价格72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且食品货值金额为720元、违法所得为0元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调查笔录、物品照片等证明炒年糕和年糕酱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明涉案财物较少,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2年6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信息;(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的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其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本案中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上述炒年糕180袋(230g/袋)和年糕酱1500袋(50g/袋);

、罚款5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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