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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2-00096 [ 发文字号 ] 渝南川市监经处字〔2022〕6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11 [ 发布日期 ] 2022-04-11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川欣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川欣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XXX3Q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中桥镇中溪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            

身份证号码: 350181XXX77 

本局接全国12315投诉举报,称重庆川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鸡翅”标签不符合规定,经核查,当事人生产的“虎皮鸡翅”标签未标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应当标明的事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2021年12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于2008年6月16日依法登记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重庆市南川区中桥镇中溪村一社从事蔬菜制品、豆制品、肉制品、调味料的生产、销售经营活动。

查明:当事人为了使生产的“双口福”牌“虎皮鸡翅”颜色好看,便利用“酿造酱油”中含的“焦糖色”为其上色。因当事人使用的“酿造酱油”是由水、非转基因脱脂大豆、焦糖色、谷氨酸钠等多种配料酿造而成,属复合配料,且“酿造酱油”配料表中的“焦糖色”在产品中起到了上色的功能,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双口福”牌“虎皮鸡翅”的配料“酿造酱油”后标注在终产品中起上色工艺作用的“焦糖色”,即:酿造酱油(含焦糖色)。但当事人并未在2021年7月15日生产的“双口福”牌“虎皮鸡翅”配料表中标注。当事人使用未标注“酿造酱油(含焦糖色)”的包装袋一共印制了一万个,并使用完毕,共计生产了70箱“双口福”牌“虎皮鸡翅”,销售价格:80元/箱,货值金额:5600元,都分别销售到重庆、长沙、武汉三个城市,因当事人召回5箱了,并承诺在下次发货时扣除已召回5箱的金额400元,故这一万个不合格包装的销售金额:52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第二组:当事人的陈述、孙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及提供的相关图片,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生产“双口福”牌“虎皮鸡翅”的包装上未在“酿造酱油”标注含焦糖色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的陈述、陈的证词,证明当事人在2021年7月印制了一万个未标注“酿造酱油(含焦糖色)”包装的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的陈述及邓某某的证词,证明当事人这一万个未标注“酿造酱油(含焦糖色)”的包装共生产了70箱的事实。

第五组:当事人的陈述及陈的证词,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虎皮鸡翅”销售价格:80元/箱,货值金额为5600元的事实。

第六组:当事人的陈述及陈的证词,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虎皮鸡翅”已召回了5箱,销售金额:5200元的事实。

第七组:现场销毁照片,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已销毁。

本局于2022年 3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要求,经营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签或说明书应当标明的事项。而当事人2021年7月15日生产销售“双口福”牌“虎皮鸡翅”的包装上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标注应当标明的事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

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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