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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2-00076 [ 发文字号 ] 渝南川市监处字(2022)3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03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2-00076
[ 发文字号 ] 渝南川市监处字(2022)3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 成文日期 ] 2022-03-03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店)

     当事人: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42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荣华路13号

负责人:陈晓畅

成立日期:2006年6月1日

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烟草制品零售等

联系电话:139***06

2021年10月28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1年11月16日出具编号为NO:SC21500000596136309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该批次黑芝麻的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5009.229-2016(第二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本次抽查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

2021年11月29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6月1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熟食)销售等。

2021年10月28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2021年10月28日销售的黑芝麻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1年11月16日出具编号为 NO:SC21500000596136309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

该批次黑芝麻的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经检测为15.7 mg/g,不符合GB5009.229-2016(第二法)标准指标≤3 mg/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1月25 日,我局收到该《检验报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查明当事人2021年10月4日从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配送中心调入黑芝麻6.30kg进行销售。当事人调入该批次黑芝麻前,库存待销售的黑芝麻为3.4576kg,调入该批次黑芝麻当天,销售黑芝麻3.4899kg,黑芝麻剩余数量为6.2677kg。2021年10月28日抽检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基数为6.3kg,抽样数量为1.02kg,单价为31.60元/kg,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银小票,抽样样品的销售金额为1.02kg×31.60=32.30元,该批次黑芝麻剩余的5.28kg截至2021年11月3日已全部售完,销售单价为31.60元/kg,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剩余同批次黑芝麻的销售金额为5.28kg×31.60元/kg =166.85元,该批次经检测不合格黑芝麻总的销售金额为32.30+166.85=199.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596136309)、《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C21500000596136309)、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人询问笔录、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进销存统计等,证明当事人销售了经检测不合格黑芝麻6.3kg的事实;

3.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销售小票、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人询问笔录、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进销存统计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经检测不合格黑芝麻的销售金额为199.15元的违法所得较少的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经检测为15.7 mg/g,不符合GB5009.229-2016(第二法)标准指标≤3 mg/g的要求,该行为属于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规定的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2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99.15元;

3、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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