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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39761Y/2022-00075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2〕37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04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4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城店)
当事人: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城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91N
住所: 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8号17幢负1-197号
负责人:苏勇
2021年10月29日,本局同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干茶树菇、青小米椒开展抽样送检,2021年12月5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2150000059613633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9日经营的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21500000596136335,经抽样检验,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9日经营的干茶树菇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21500000596136341,经抽样检验,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9日经营的青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现场检查时,抽检当天的黑芝麻、干茶树菇、青小米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青小米椒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销售重金属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黑芝麻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属销售油脂酸败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干茶树菇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规定,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1年12月16日,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及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该案于2022年2月15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9月14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18年8月2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8号17幢负1-197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9日从夏玙处以22.02元/kg的单价购进黑芝麻2.5kg,以,31.6元/kg的单价予以销售,当事人购进黑芝麻前向供货方索取了营业执照,没有索取检验合格证、销售凭证等记录;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9日从重庆陈传玲干货处以70.96元/kg的单价购进干茶树菇2kg,以79.6元/kg的单价予以销售,当事人购进干茶树前向供货方索取了营业执照,没有索取检验合格证、销售凭证等记录;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9日从隆益高处以11.19元/kg的单价购进青小米椒1.5kg,以15.76元的单价予以销售,当事人购进青小米椒前向供货方索取了营业执照,没有索取检验合格证、销售凭证等记录。2021年10月29日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待售的上述老姜开展抽样检测,抽取老姜1.48kg,抽检当日当事人一共购进上述老姜5kg,购进单价10.32元/kg,金额51.6元。老姜销售单价15.16元/kg,当天共销售4.84kg,金额73.45元。上述黑芝麻、干茶树菇、青小米椒经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于2021年11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21500000596136338,检验结论: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21500000596136335,干茶树菇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21500000596136341,青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12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对检验结论无任何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查明当事人在没有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情况下采购了上述不合格黑芝麻,其商品货值金额为2.5×22.02=55.05元,违法所得为2.49×31.6=78.68元;上述不合格干茶树菇,其商品货值金额为2×70.96=141.91元,违法所得为1.98×79.6=157.15元;上述不合格青小米椒,其商品货值金额为1.5×11.19=16.79元,违法所得为1.48×15.76=23.32元。由于销售过程中出现收款误差,实际违法所得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明细为准,实际违法所得为55.05+157.15+23.32=235.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没有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的情况下购买黑芝麻、干茶树菇、青小米椒予以销售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检验报告、送达回执、抽样单复印件、2021年食品专项抽检任务委托书、抽检机构资质、检测能力附表、抽检人员资格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干茶树菇、青小米椒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证人笔录、商品验收单、销售明细、供货方资质,证明当事人销售黑芝麻、干茶树菇、青小米椒违法所得235.52元的事实。
第五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所检批次不合格黑芝麻、干茶树菇、青小米椒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较少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销售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在没有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的情况下购进黑芝麻、干茶树菇、青小米椒进行销售,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干茶树菇水分项目不符合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青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销售不合格青小米椒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其销售不合格黑芝麻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属销售油脂酸败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其销售不合格干茶树菇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规定,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不合格商品数量及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235.52元;
三、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