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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4-00062 [ 发文字号 ]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4〕77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7 [ 发布日期 ] 2024-03-27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丛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丛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XY

  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永安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吴开伦

身份证号码:51**************11

联系电话:18********98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

20231226日,我局接到市局网络交易监测信息核查处置表(渝市监网监信息核查{2023}575号称当事人巴味渝珍”(http://www.www.cqbwyz.com/pc/commodityDetails.htm?commodityId=3087)上发布的腊梅巨玫瑰葡萄广告中宣食疗对于心性、肾性及营养不良性等水肿及胃肠炎、痢疾、慢性病毒性肝炎、疹、痘疮有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122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巴味渝珍”(http://www.www.cqbwyz.com/pc/commodityDetails.htm?commodityId=3087)及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内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20231228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月21日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永安村四社从事葡萄种植及销售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通过网络查询,自行编辑了腊梅巨玫瑰葡萄广告,内容为:“果穗圆锥形,颗粒整齐,呈鸡心型,果皮紫红色,果实比较松软,皮肉容易分离,具有浓郁的玫瑰香味,俗称香葡萄。食疗对于心性、肾性及营养不良性等水肿及胃肠炎、痢疾、慢性病毒性肝炎、疹、痘疮有效”当事人将以上内容及网络下载的葡萄图片通过微信传送给巴味渝珍”平台工作人员后,由该平台发布于网上,网址是:http://www.www.cqbwyz.com/pc/commodityDetails.htm?commodityId=3087,该平台为市农委下属的农副产品推荐平台,并未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创立了公司工作号,并将“巴味渝珍”平台的宣传内容及图片复制到公众号内进行发布,当事人创建微信工作号的费用为300元。

当事人在巴味渝珍”平台及微信公众号内发布广告均未产生广告费用。当事人在“巴味渝珍”平台及微信公众号内均未产生销售订单。

当事人微信工作号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在我局执法人员20231227现场检查时,已整改清楚。其发布的平台巴味渝珍”运营的重庆禾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由我局移送至该公司所在重庆市江北区监督管理局予以调查处理

查明当事人在平台发布广告费用为0,创建微信公众号费用300及其涉及的违法广告发布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当事人确认的网络截图、当事人确认的手机截图局网络交易监测信息核查处置表,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在巴味渝珍”(http://www.www.cqbwyz.com/pc/commodityDetails.htm?commodityId=3087)及微信公众号发布涉嫌违法的腊梅巨玫瑰葡萄”广告语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票、当事人的的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明了当事人创建微信公众号费用是300元,其涉嫌巴味渝珍”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事实。

2024311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对身体健康越来越重视,在广告中有关健康保健、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其他医疗用语对消费者的影响力比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而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其公司网站上宣传其产品腊梅巨玫瑰葡萄食疗对于心性、肾性及营养不良性等水肿及胃肠炎、痢疾、慢性病毒性肝炎、疹、痘疮有效,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所指的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主动提供证据,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未产生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我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我局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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