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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2-00287 [ 发文字号 ] 渝南川市监罚〔2022〕195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16 [ 发布日期 ] 2022-09-16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滨江一号店)


当事人: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滨江一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X

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凤江南路1号(双赢.滨江一号)地下超市

负责人苏勇

身份证号码:512323*************37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2022年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于2022518日对当事人待销售的黑芝麻依法抽样送检。2022615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0:4422001560,报告显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黑芝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2年6月2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及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该案于2022年812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21年12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1月2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凤江南路1号(双赢.滨江一号)地下超市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所销售的黑芝麻是从江北区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一个叫夏玙的商贩手中采购的,当事人保留有夏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2月1日,当事人采购了黑芝麻12.1kg,含税单价20.838元/kg,含税金额252.14元,截至2022年6月24日,该批次黑芝麻共计销售了7.21kg,销售单价为31.8元/kg,销售金额为229.28元。剩余4.7kg同批次黑芝麻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渝南川市监强制[2022]6-24-1号),因为黑芝麻销量不好,时间长了水分蒸发,同时消费者在称取黑芝麻的时候容易散落出来,因此最终的销售数量要低于购进数量。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对检验结论无任何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黑芝麻共计12.1kg,销售了7.21kg,销售金额共计229.28元,剩余4.7kg同批次黑芝麻全部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购买黑芝麻予以销售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经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第四组:询问笔录、抽样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黑芝麻的销售金额为229.28元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9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为保证群众身体健康,国家明确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而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材料,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其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时间超过10日,其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中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的从轻处罚裁量等级。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做出: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不合格黑芝麻4.7kg

、没收违法所得229.28

四、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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