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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0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0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成文日期 ] 2020-12-09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南川区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渝南川市监处字(2020129

当事人:重庆市南川区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99298495E

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火车大道1

法定代表人:陈xx

身份证号码:510102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9xxxxxxx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川市xxxx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三部门)《关于开展2020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2020821日,三部门联合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岩河居委7组的昌达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三部门将该案件移交至本局予以处理。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082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028日成立,取得合法《营业执照》,于20181012日取得合法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2205340029)。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岩河居委7组从事机动车检测等经营活动,未按照相关规定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于2020821日被三部门联合查获。在其检测中心现场,按照《重庆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要求开展检查后,发现存在21个问题,即:

1、公司对授权签字人未授权,无人员能力确认表;2、车牌号为渝D266xx的重型自卸货车人工检验记录表中,排气管数量不真实(10个);3、车牌号为新J1517xx的牵引车人工检验记录表中,里程表读数不真实(0km);4、外观检验单尾气更改工况法原因的选项未更新;5、体系文件中未见环保电子报告单保存时限(10年);6、车牌号为新1CZX1xx的半挂车人工检验记录表中,进行了“尾气排放”的检验;7OBD检测操作不规范,检测员没有与引车员确认故障灯是否点亮就直接选择“否”进行下一步检测;8、检测系统检车时用的系统管理员账号,而不是使用的检验员账号登陆;9、检验员操作不规范,系统反吹时,采样探头还插在排气管上;10、调报告编号000174200715004xx的外观检测视频,未对挂车内廓尺寸进行测量;11、调报告编号000174190813002xx的底盘静态检测视频,引车员未配合底盘检验员转动方向盘;12、现场未摆放温湿度计,系统环境参数偏差较大;13、外观检验路由器密码设置过于简单;14、废气分析仪日常人工检查记录不是检查人本人记录的;15、无检定/校准计划、维护保养计划、期间核查计划;16、未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确认(2019年);17、透射式烟度计、汽车速度表检验台、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等设备超过有效期,不能提供最新的检定/校准证书(实验室反馈已进行检定/校准,但目前未取得证书);18、查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检定证书光轴偏移值(角)示值误差超差未确认;19、驻车坡道测试报告(20%坡度),驻车坡度计算值为21.8%,超过误差允许范围,坡道旁未设置标识标牌;20、质量手册未按RB/T214B/T218相关要求进行更新;21、未公示检验工位布置图。

本局于2020824日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当事人在20201123日前予以整改,同时在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查明:在本次三部门联合开展的2020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查获当事人存在的21个问题均属实,该检测中心负责人已在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当事人于202092日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检查事实确认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活动事实。

本局于20201130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从事检验检测的机构,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本案中,当事人因管理不规范,检验检测操作不规范,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不符合基本要求,任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结果,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适当处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整改;

二、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代收机构名称: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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