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08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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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11-26 |
[ 成文日期 ] | 2020-11-25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南川区鸿胜餐馆)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川市监处字〔2020〕 116号
当事人:重庆市南川区鸿胜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URAN2Y;
住所(住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河滨北路2号附17号门市;
2020年6月23日,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牌为“朴原山珍 南川.东风路店”的重庆市南川区鸿胜餐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馆正在搞周年店庆促销活动,向消费者发放消费券,消费券背面印有“解释权归朴原山珍”的格式条款。当事人涉嫌在消费券的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0年7月6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27日依法登记成立,名称为:重庆市南川区鸿胜餐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 MA5UURAN2Y,并于2019年4月2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许可证编号为:JY25001190027646,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7日。当事人以 “朴原山珍 南川.东风路店” 为招牌
名,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河滨北路2号附17号门市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经营活动。
为搞周年店庆促销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6月20日在重庆市南川区玉友印刷厂制作了两种共计5000张消费券,一种是价值100元的满减券有2500张,一种是价值68元的现金抵用券有2500张。制作消费券时,当事人在消费券的背面制定了格式合同条款,价值100元的满减券的使用细
则有五条,分别为:“1、一桌锅底、菜品(酒水费、包房费、餐位费不计入其中)消费200元以上可用本券一张;2、本券不与其它优惠活动叠加使用;3、本券限朴原山珍东风路店使用;4、有效使用时间:2020.9.28前;5、详情店内咨询,解释权归朴原山珍”。价值68元的现金抵用券的使用说明有五条,分别为:“1、一桌限用一张;2、仅限于东风路店使用;3、在使用本券时不再享受其它优惠;4、使用有效时间:2020年12月25日8点前;5、解释权归朴原山珍”。2020年6月23日15时左右,当事人将上述一张价值100元的满减券赠送给一位前来订餐的消费者,该消费者于当天晚上在当事人店内的202号桌消费351元,并使用那张赠送的100元满减券进行结算,实际支付了251元。查明当事人在没有与消费者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在制定的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其销售金额为25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提取的消费券原件、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在没有与消费者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在制定的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
3、现场提取的收银小票、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4、检查之后提取的收银小票、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11月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周年店庆促销活动中,制作并赠送带有格式条款的消费券,在制定的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属在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