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09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1-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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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3-05 |
[ 成文日期 ] | 2021-03-05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川区仙龙塘福苑分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南川市监处字(2021)26号
当事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川区仙龙塘福苑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J55J2Q
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东环路132号(仙龙塘福苑商业一层25、26、27、28、29、30、3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均
联系地址:重庆市*********
2020年10月2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花生米抽样送检,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D20SC06876),该报告显示:花生米黄曲霉素实测值为43.2?g/kg,不符合GB5009.22-2016标准应小于等于20?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其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决定2020年12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2日成立,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于2020年7月2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等活动。
从2020年10月初开始,当事人多次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丰缘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花生米摆放在农副产品销售区以13.98元/千克的价格进行散装称零销售,当事人在销售所购进的上述花生米时,将新购进的花生米与正在销售的花生米混在一起销售。2020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花生米依法抽样送检,2020年12月4日,本局收到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送检农产品花生米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所抽检农产品花生米黄曲霉素实测值为43.2?g/kg,大于GB5009.22-2016标准(≦20?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查明:2020年10月26日抽检当日,当事人被抽样送检的花生米基数共50千克,截止2020年11月15日当事人因经营不善撤场停止经营时,当事人已将2020年10月26日抽检当日抽样基数50千克花生米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3.98元/千克,销售金额699元(50×13.98=699)。购进单价为11.91元/千克,违法所得103.5元(50×(13.98-11.91)=103.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699元,违法所得为103.5元的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进销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3月1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从事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销售合格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本案中,当事人销售黄曲霉素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构成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
三、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代收机构名称: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