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09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 2021-01-2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09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1-25 |
[ 成文日期 ] | 2021-01-25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南川区子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坪机砖厂)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川市监处字(2021)12号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子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坪机砖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42894867G
营业场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安坪六组
负责人:郑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3231**********2
联系电话:134*******6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川区*********
2020年8月5日,本局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所生产的烧结普通砖进行抽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结论为石灰爆裂项目不符合GB/T 5101-2017标准,依据《重庆市烧结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二季度)》,判定不合格。2020年11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1996年04月0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南川区西城安坪六组从事露天开采砖瓦用页岩经营活动。2020年08月05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2020年08月02日生产的烧结普通砖其中的一次6000块进行了抽样送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结论为石灰爆裂项目不符合GB/T5101-2017标准,依据《重庆市烧结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二季度)》,判定不合格。
2020年10月28日,我局将《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0-51FC080051)送达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再次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检测不合格批次的烧结普通砖待售。
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8月02日共生产烧结普通砖10次60000块,每次6000块,规格型号为Y 198×95×51(mm) MU10,并以0.28元/块的价格予以销售。按照本厂规定生产出窑后的产品要堆码3天,2020年8月4日,堆码时间还没到,当事人提前对上述产品进行了自检为合格品。
2020年08月0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2020年08月02日生产的产品其中的一次6000块进行了抽样送检。2020年08月06日,当事人觉得上述产品的堆码时间不够,担心出现质量问题,再次对抽样同批次产品进行自检,结果出现了异常,裂纹增多。当日对抽样剩下的(包含备样10块)同批次产品进行了销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6000×0.28=1680元;由于抽检拿走的30块烧结普通砖没有收费,抽检后剩下的(包含备样10块)全部予以了销毁,没有利润。
2020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相关证据列举及其证明事项: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委托人及证人的陈述,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烧结普通砖的事实。
3、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0-51FC080051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所生产的烧结普通砖经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4、当事人的委托人及证人的陈述、销毁记录、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烧结普通砖无利润,货值金额6000×0.28=1680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01月18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重庆市烧结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其标准要求。本案中,当事人所生产的烧结普通砖进行抽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结论为石灰爆裂项目不符合GB/T 5101-2017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陈述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决定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罚款336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