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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2-000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2-000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 成文日期 ] 2022-02-14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百川电梯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百川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91R

住所: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双石街B3段

法定代表人:张翼

身份证号码:510214***1518                   

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入重庆南川区天绿园名优茶厂检查电梯。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厂电梯的维保单位重庆百川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进行维护保养电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调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履行正常的调查程序,于2021年9月8日经领导批准延长办案期限至2021年10月8日,后因同样原因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长办案期限至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周烨和被维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尹刚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本案于2021年12月7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02月10日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维修、改造、安装等服务。

查明:当事人与重庆南川区天绿园名优茶厂于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7月2日先后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签字确认生效,该合同明确当事人对重庆南川区天绿园名优茶厂的三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2021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维保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单位共设置三台电梯,产品编号分别为ZT1900010145(单位编号为2号)、ZT1900010146(单位编号为3号)和ZT1900010147(单位编号为1号),其中,前二台电梯从安装之日起一直处于停运状态,只有后一台电梯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当事人在维保期限内从未对其维护保养。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及时组织人员对上述运行中的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履行了维护保养职责。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第三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记录》等,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主动进行改正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从事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经营者,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开展的相应行为符合相应《技术规范》和法律要求。本案中,当事人从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预防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对被维保单位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整改,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的”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规定,拟将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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