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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209 [ 发文字号 ]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1〕11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209
[ 发文字号 ]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1〕11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 成文日期 ] 2021-09-23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南川区灿芳自行车经营部)

当事人:重庆市南川区灿芳自行车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54;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钟楼街商业城22号;

投资人:凌帮芳;

身份证号码:512323************2X。

2021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儿童产品开展的专项检查行动中,对当事人经营的重庆市南川区灿芳自行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部自行车待售区待售的“帅贝虎”儿童自行车未张贴“3C”强制认证标志,经营者现场也不能提供强制认证证书。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的目录产品儿童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报经领导同意后,对涉案的6辆未经认证的儿童自行车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渝南川市监扣字2021〕54号)。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属部门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对涉案的6辆未经认证的儿童自行车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渝南川市监解扣字2021〕0622-1号),并交由当事人领回。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1年6月22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及自行车维修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该案于2021年8月30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12月12日依法登记成立,名称为:重庆市南川区灿芳自行车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54。当事人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钟楼街商业城22号门市从事自行车销售。

2021年5月,当事人从渝北区刘记自行车经营部一推销售员处购进轮胎尺寸为14寸的“帅贝虎”儿童自行车样车一辆。2021年5月23日,当事人又从该自行车经营部购进供货商送货单所称的“天香公主”儿童自行车8辆。共计购进上述儿童自行车9辆,该批自行车车身上有 “帅贝虎”字样,标称生产厂家: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凯越童车厂,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李家庄社区,电话:186*******5、182*******9,执行标准:GB14746-2006。上述儿童自行车车身上未张贴“3C”强制认证标志,随车未附带强制认证证书。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不能查询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凯越童车厂的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向我局提供上述“帅贝虎”儿童自行车的强制认证证书。

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9辆“帅贝虎”儿童自行车后销售轮胎尺寸为18寸的2辆,销售单价为280元/辆;销售轮胎尺寸为16寸的1辆,销售单价为270元/辆,共计销售3辆,销售金额为280*2+270=830元,获得利润为830-198*2-188=2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影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进货单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查询信息截图、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等证明当事销售未经认证的目录产品儿童自行车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进货单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目录产品儿童自行车违法所得为830元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十五大类81小类童车类产品(2201)中,对该类产品的描述为“设计或预定供运载儿童或供儿童乘骑的童车类产品”,产品适用范围包括:儿童自行车(GB14746)、儿童三轮车(GB14747)、儿童推车(GB14748)、婴儿学步车(GB14749)。当事人销售的“帅贝虎”儿童自行车,执行标准为GB14746,且不是供特技骑行的自行车,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儿童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30元;

二、罚款1000元。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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