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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2-00019 [ 发文字号 ] 渝南川市监处字〔2021〕27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川区渝南大道分公司)

     当事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川区渝南大道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4Y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陈均

身份证号码: 500232***637

联系电话:136***26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241号  

2021年7月14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241号的超市实施监督抽检,依法抽取了当事人销售的大丰牌古法瓜子送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并于2021年8月2日出具了NO:SC21500000596133598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5日,本局收到该《检验报告》,于当天送达给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现场货架上有上述同批次古法瓜子23袋,随后在货架的顶部有库存22袋,随即执法人员经领导批准后对45袋古法瓜子予以扣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古法瓜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04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500119***74Y,在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241号,从事食品经营等活动。

经营期间,当事人通过永辉物流购进大丰牌古法瓜子在休闲食品区售卖。2021年7月14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抽检,并于2021年8月2日出具了NO:SC21500000596133598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8月5日,本局收到该《检验报告》,于当天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2021年8月16日提交了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征召及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并于2021年8月18日提交了免于处罚申请,陈述其做好了进货查验程序。鉴于当事人提交的关于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是在报告送到10日后提供的,故不认可其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5月4日和2021年7月8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的同批次大丰牌古法瓜子共计96袋。自2021年5月4日起,共计销售36袋(包括抽检10袋),退回永辉物流15袋,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扣押45袋。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21500000596133598)显示:被抽样的古法瓜子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为≤0.80,实测值为1.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告诉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申请复检。2021年8月5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8月5日进行召回,该产品已销售到消费者手中,无涉案产品被召回。该批次大丰牌古法瓜子进货价格为10.45元/袋,标价为16.9元/袋,由于永辉超市店内促销活动会打折销售,各时段销售价格不一致,根据进销售明细单显示:以13.44元/袋销售1袋,销售金额为13.44元;以11.8元/袋销售了27袋,销售金额为11.8*27=318.6元;以11.49元/袋销售3袋,销售金额为11.49*3=34.47元;以16.9元/袋销售1袋,销售金额为16.9元;以10.08元/袋销售4袋,销售金额为10.08*4=40.32元。销售总金额为13.44+318.6+34.47+16.9+40.32=423.73元。货值金额为96*10.45=1003.2元,违法所得为423.73-36*10.45=47.5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检验抽样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证人邹小娜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大丰牌古法瓜子的事实;

3、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的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人员资质打印件,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NO:SC21500000596133598)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大丰牌古法瓜子不合格的事实;

4、配送收货单、古法瓜子进销存、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人邹小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丰牌古法瓜子的销售金额为1003.2元,违法所得为47.53元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图片,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 11月19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大丰牌古法瓜子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生产销售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召回不合格产品以及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7.53元;

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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