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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200 [ 发文字号 ]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1)8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南川区宽利食品加工厂)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1)83                        

当事人:重庆市南川区宽利食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4X1              

联系电话:135******98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川区金科世界城6栋12-6号

2021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冉兵、王世刚接举报后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兴隆镇八社的重庆市南川区宽利食品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明无“食品馅料”品种明细“汤圆心子”生产许可,涉嫌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49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2021年3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12年3月22日起在重庆市南川区兴隆镇金星村八社设立重庆市南川区宽利食品加工厂,《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500****4X1,加工厂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聂怀容,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糖果、糕点。《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050,食品类别:糕点(类别名称:热加工糕点;品种明细:1.油炸类糕点:其他类(麻花)2.烘烤类糕点:其他类(麻饼);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9日。2020年12月17日从事汤圆心子生产经营活动,直至2021年3月2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食品馅料明细“汤圆心子”生产许可

查明:当事人从2020年12月17日开始生产汤圆心子至今,一共生产销售了3件汤园心子,32包/件,共计96包汤园心子;销售价格:230元/件,销售金额为690元。在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故当事人货值金额为690元,即违法所得为6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 当事人笔录、证人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的事实;

3. 当事人笔录、证人笔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金额690元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723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食品生产者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核定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类别明细表中无核定的“食品馅料”而从事汤圆心子的生产,构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本案的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节,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每四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690元;

二、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川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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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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