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199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1〕99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39761Y/2021-00199 |
[ 发文字号 ] |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1〕99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7 |
[ 成文日期 ] | 2021-09-03 |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1〕99号
当事人: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N1T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邓庆云
身份证件号码:330106********0056
2021年3月1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院对重庆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南川万达广场店(以下称孩子王南川万达店)实施监督抽检,抽取了当事人在该店设立的销售专区销售的儿童卫衣送重庆市计量质检院检验,并于2021年4月8日出具了NO:2021-51EC030365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绳带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A类)标准,依据《重庆市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6月4日,本局收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结果告知书》及NO:2021-51EC030365号《检验报告》,于当天将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孩子王南川万达店,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抽检同批次卫衣和备检样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卫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同时当事人
将备检样品转移出备样封存地点,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6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09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101***N1T,在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从事玩具、服装等经营。
当事人于经营活动期间,通过在孩子王南川万达店设立销售专区的方式与其联营。2021年3月1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院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任务,对当事人设立的孩子王南川万达店销售专区销售的儿童卫衣实施了监督抽检,并于2021年4月8日出具了NO:2021-51EC030365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绳带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A类)标准,依据《重庆市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1年6月4日向孩子王南川万达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送达完毕后,执法人员对孩子王南川万达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抽检同批次卫衣及备检样品。
孩子王南川万达店于送达当天向当事人转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查明当事人在孩子王南川万达店设立的销售专区系当事人独立经营性质,其自行承担抽检批次不合格的法律责任。
查明抽检批次卫衣共计4件,进货单价为53.28元/件,销售标价为178元/件,实际销售单价为105元/件,共计销售2件(即抽检样品),退回公司库房2件(含备检样品1件)。货值金额共计712元,违法所得(105-53.28)*2=103.44元。
查明当事人将备检样品从受检单位(孩子王南川万达店)转移至当事人公司库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检验报告》、孩子王销售专用票(联营)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卫衣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出库单、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退库单、孩子王销售专用票(联营)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抽检批卫衣货值金额共计712元,违法所得103.44元的事实;
4.当事人《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孩子王南川万达店品牌经营属于独立经营性质,并自行承担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法律责任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上海蛙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退库单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将备检样品从孩子王南川万达店销售专区现场转移至当事人生产厂家库房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销售者销售产品,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合格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卫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将备检样品转移出备样封存地点,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销售者转移样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隐匿违法证据,将备样从封存地点转移至其他地方,违反了《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03.44元;
2. 处罚款21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9 月 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