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8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7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5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按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号文件精神,推动改革落地落实,市政府于6月30日,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渝府发〔202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改革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改革方式,逐项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涉及我市市场监管领域改革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部分明确了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任务。一是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全覆盖。二是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三是分别明确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这四类改革事项的管理要求,确保改革举措有序实施。四是强调“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智慧监管为支撑,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五是明确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宣传培训、强化督查检查等其他工作要求。
《通知》共有17个附件文件,分别为广告发布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化肥)、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等15项在全市推行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和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等2项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具体管理措施。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本次“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加大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力度,如“广告发布登记”改革方式由之前的优化审批服务改为直接取消审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在自贸区试点审批改为备案扩大全市等。
(二)具体管理措施更加细化。本次市场监管局针对改革事项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一步明确申办许可(备案)的程序规定,包括法律依据、许可(备案)要求、材料规范、审批层级、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便利企业办事;二是进一步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本次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把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市市场监管局在《实施方案》和《总局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了再梳理、再细化、再完善,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一体化推进改革。
(三)本次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改革举措,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以往在重庆自贸试验区推行的“证照分离”改革政策实施范围限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本次自贸试验区所在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自贸试验区改革政策,解决了以往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内使用两套许可准营制度的问题。
目前,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包括两江新区、高新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上述各区的市场主体可适用重庆自贸试验区改革政策。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