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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解读

日期:2021-04-01

现就《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及奖励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资助及奖励办法》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好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对促进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提升的政策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有关规定,由原区工商分局负责起草出台的《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南岸府办发〔2014〕18号),因《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废止,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发展扶持内容,需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原科委负责起草的《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也需作修改。

同时,因市场监管体制机构改革统一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需集中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政策,以适应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发展新形势,因此区市场监管局代区政府起草了《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并于2020年8月3日南岸区政府第15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2021号)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渝知发〔201958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内容总共48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依据。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奖励范围和奖励额度

第三章申报和受理明确申报时限及方式、材料受理、材料审核、兑付方式。

第四章:附则。明确该办法开始施行时间,同时废止了之前有关文件。

四、注意事项

资助奖励的材料提交要注意什么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资助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申报。

五、咨询电话

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23-61217838,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23-62982139。

六、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新旧政策的差异对比见附件1。

附件1

新旧文件核心内容对照表

原商标、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

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

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第三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南岸区知名商标认定及微型企业商标注册的经营者,可申请商标发展扶持;

第四条  资助范围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属在南岸区。

奖励范围为获中国专利奖、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专利质押融资贴息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相关资助和奖励范围: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含港澳台)的专利,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二)通过PCT渠道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三)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

(四)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的单位。

(五)推行《企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

(六)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

(七)获得驰名商标、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

(一)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10万元;

(二)新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10万元;

(三)新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5万元;复审认定通过的,每件扶持2.5万元;

(四)新获得南岸区知名商标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1万元;复审认定通过的,每件扶持0.5万元;

(五)微型企业商标注册的,凭商标注册证和营业执照,每个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扶持0.2万元;

(六)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标准扶持一次。

第六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专利资助标准:

1.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维持五年以上缴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0.1万元/件、0.3万元/件。

2.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法、德、瑞士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万元/件。同一项专利最多资助在三个国家获得专利权。

(二)专利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3.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企业当年获得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同一企业一年最多不超过20万元。

5.对获得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第四条  资助和奖励额度:

(一)相关单位或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内授权后资助2000元/件,维持五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

(二)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每件PCT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及以上(指商标、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完成复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驰名商标、国际商标并登记注册且纳税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对马德里商标注册奖励2万元/件(同一商标权利人国际商标注册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七)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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