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31440/2025-0052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结果查询、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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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结果查询、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9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9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重庆盾照商贸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 设立、变更登记决定书
重庆盾照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6LB897)、重庆联格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1620802Y)等两家公司,在原重庆市南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法人、股东、董事兼总经理设立、变更登记和营业执照。
具体如下:
1、2025年6月21日,闫国富(身份证号:110106******2150)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为法人、股东和董事兼总经理注册了重庆盾照商贸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2016年6月27日的设立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重庆盾照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6LB897)成立于2016年6月27日,法定代表人:闫国富;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1101-17室;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日杂用品(不含烟花爆竹)、文化用品(不含书刊、音像制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矿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工艺品(不含文物)、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物品)、汽车零配件(不含发动机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医疗器械I类、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珠宝首饰、煤炭;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市场调研;计算机系统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6月14日该公司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依法吊销。
因重庆盾照商贸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属失联状态。2025年6月26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5年8月12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在函告时间内无回函,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诉讼和执行案件。2025年8月29日,我局组织企业科、法规科、信用科、注册许可科和执法支队进行了“一案一议”会商工作会,形成了《会商工作会纪要》。2025年9月1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重庆盾照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盾照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16年6月27日取得了重庆盾照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和工商营业执照属实。
2、2025年6月5日,江承建(身份证号:511221******2274)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于2017年2月24日变更为重庆联格贸易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和董事兼总经理,并提交了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补办申领登记表、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2017年2月24日的变更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重庆联格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1620802Y)成立于2015年2月15日,法定代表人:江承建;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阳光路1号5栋32-4号;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批发兼零售:摩托车零部件、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水泥制品、针纺织品、机电设备、办公家具、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办公用品、家用电器、五金机电、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塑料制品、金属制品、钢材、工艺品(不含文物)、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物品)、农业机械;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6月25日该公司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依法吊销。
因重庆联格贸易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属失联状态。2025年6月26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5年8月12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在函告时间内无回函,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诉讼和执行案件。2025年8月29日,我局组织企业科、法规科、信用科、注册许可科和执法支队进行了“一案一议”会商工作会,形成了《会商工作会纪要》。2025年9月1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重庆联格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2017年2月24日,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联格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变更了法人、股东和董事兼总经理,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属实。
综上,以上两家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决定:撤销重庆盾照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撤销重庆联格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2月24日的变更登记。
如以上(公司)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