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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531440/2025-004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08 [ 发布日期 ] 2025-09-0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531440/2025-004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08
[ 成文日期 ] 2025-09-08

2023年重庆市南岸区12315平台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报告


一、接收投诉举报情况

2023年,重庆市南岸区12315平台共接收各类投诉举报17523件,同比降低26.08%。其中,投诉13065件,占比74.56%同比下降28.88%举报4458件,占比25.44%同比降低16.44%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24万元。

2023年,重庆市南岸区12315平台平均每月接收投诉举报约1460件,平均每天接收约48件。其中排名前三位的月份分别是:2月份(1781件),11月份(1642件),3月份(1627件)。投诉举报最少的月份为1月份(1144件)。

南岸区202312315平台1-12月投诉举报量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件数

1144

1781

1627

1411

1355

1359

1488

1425

1439

1391

1642

1461

二、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一)投诉、举报信息来源

从信息来源渠道看,12345政府热线137件(占比0.78%),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11049件(占比63.06%),投诉举报中心6337件(占比36.16%)。随着互联网渠道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

(二)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

1. 商品类投诉8818件,占投诉总量67.49%。商品类投诉量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食品185020.98%其他商品875件(占9.92%),出版物871件(占9.88%),计算机产品628件(占7.12%,家居用品508件(占5.76%

2. 服务类投诉4247件,占投诉总量32.51%。服务类投诉量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餐饮和住宿服务1134件(占26.70%),文化、娱乐、体育服务500件(占11.77%),教育、培训服务455(占10.71%美容、美发、洗浴服务299件(占7.04%销售服务283件(占6.66%

3. 从投诉热点问题类别看,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售后服务问题4203件(占32.17%),质量问题2100件(占16.07%),合同问题2037件(占15.59%),食品安全问题1973件(占15.10%),不正当竞争问题791件(6.05%

(三)消费者举报情况分析

1. 商品类举报2228件,占举报总量49.98%。商品类举报量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食品606件(占27.20%),药品307件(占13.78%一般食品260件(占11.67%),其他商品137件(占6.15%),家居用品109件(占4.89%),化妆品87件(占3.90%

2. 服务类举报2230,占举报总量50.02%,服务类举报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餐饮和住宿服务645件(占28.92%),卫生保健、社会福利374件(占16.77%),其他服务303件(占13.59%),美容、美发、洗浴服务180件(占8.07%,教育、培训服务115(占5.16%

3. 从举报热点问题类别看,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广告违法行为879件(占19.72%),食品安全违法行为696件(占15.6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684件(占15.34%),不正当竞争行为615件(占13.80%),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377件(占8.46%)。

三、投诉举报热点分析

(一)投诉热点以售后服务问题居多32.17%,包括不按约定履行送货或安装义务、不履行国家规定的三包义务、不履行自己明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三包义务、无故拖延、无理拒绝履行三包义务等。质量问题(占16.07%,包括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冒充合格产品等。合同问题(15.59%,包括利用预付费(卡)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等。

(二)举报热点以广告违法行为居多(占19.72%,包括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占15.61%,包括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占15.34%,包括欺诈消费者行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维权要求、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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