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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531440/2025-001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17 [ 发布日期 ] 2025-04-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531440/2025-001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17
[ 成文日期 ] 2025-04-17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拟撤销南岸区雅娜星竹美容店设立登记的公示


当事人:南岸区雅娜星竹美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ABX0YU7L

经营者:贾曦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2号2栋3-6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2号2栋3-6号在住宅楼里开办美容院,该美容院在未征得其本人(同楼层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美容院营业执照。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地址查询业务系统,该经营主体名称为“南岸区雅娜星竹美容店”。调取登记档案显示:经营者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南岸区不动产权证,整栋楼业主同意该住宅改为商用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对经营者提交的整栋楼业主同意该住宅改为商用的意见表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明确表示自己作为业主并未征求其意见。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请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534立案调查。经过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于2025年3月19日调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1日对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2号2栋3-1号的业主调查核实,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2号2栋3-1号屋持有人是冯太平、杨璐,冯太平与杨璐为夫妻关系。经查,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2号2栋3-6号经营主体为南岸区雅娜星竹美容店,经营者为贾曦,于2021年8月6日成立。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提交的整栋楼业主同意该住宅改为商用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中的全体利害关系人签字没有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2号2栋3-1号屋持有人冯太平、杨璐的签字,当事人贾曦承认办证前,在让整栋楼业主同意该住宅改为商用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中签字时,有少部分业主是找其他人代签的,没有进行一户一户签字确认。

综上,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向我局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未征得整栋楼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2号2栋3-6号在整栋楼业主同意该住宅改为商用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中采取找其他人代签后提交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事情。”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南岸区雅娜星竹美容店设立登记,现在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45天。

(注:在公期期间,与以上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联系人:刘南君     联系电话:61217844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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