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31440/2025-001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结果查询、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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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结果查询、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7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7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关于撤销重庆市助睿广告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5月8日,叶和亮投诉举报重庆市助睿广告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证于2017年7月26日变更为该公司法人、股东和董事,我局按照市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指导意见进行了调查,并按相关流程进行了公示、听证公告,于2024年7月29日撤销该公司变更登记,变更回该公司原法人及股东谢朝睿、薛凌云。
2024年11月,谢朝睿、薛凌云至我局反馈叶和亮本人到场办理了变更手续,2024年12月18日,我局通知双方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双方互不认可,没有达成一致性,我局认为需进一步调查了解。2025年1月14日,谢朝睿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我局2024年7月29日撤销该公司变更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恢复变更为叶和亮(案号:(2025)渝0108行初46号)。本案于2025年3月17日在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我局法务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开庭前法官就案件调查事实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沟通,因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故本案实际未开庭。
2025年3月24日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及本局法务律师事务所对谢朝睿诉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案号:(2025)渝0108行初46号)进行会商研判,对撤销重庆市助睿广告有限公司2017年7月26日变更登记达成先恢复原变更登记状态、重新立案调查的一致意见。2025年3月26日,我局收到本局法务代表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谢朝睿诉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法律咨询意见》,针对谢朝睿诉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案件的调查事实情况、证据收集情况、开庭情况、各方意见,提出我局向人民法院举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诉《撤销重庆市助睿广告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决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符合相关规定,建议我局撤销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撤销重庆市助睿广告有限公司2017年7月26日变更登记决定,重新立案调查并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综上,从客观查清本案事实的角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关于撤销重庆市助睿广告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南岸市监〔2024〕30号),恢复该公司原登记状态,重新立案调查。
如对以上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