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31440/2024-0033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结果查询、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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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结果查询、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8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8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重庆侦益宏商贸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 设立(变更)登记决定书
重庆侦益宏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2346047C)、重庆市助睿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9857981C)等两家公司,在原重庆市南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或变更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法人、股东、监事(董事)设立登记和营业执照。
具体如下:
1、2024年4月25日,董存英(身份证号:512227******1742)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为法人、股东和董事注册了重庆侦益宏商贸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原身份证遗失证明、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2015年5月4日的设立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重庆侦益宏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2346047C)成立于2014年12月4日,法定代表人:董存英;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湖路15号10栋11-17号;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百货、建材(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水泥、河沙、化肥、陶瓷制品、铝材、石材、包装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服装及辅料、鞋帽、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及发射设备)、摄影器材、办公用品、皮革制品、体育制品、环保设备、办公家具、家用电器、健身器材、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电线电缆、水泵及配件、轴承、电镀设备、金属材料;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5月22日该公司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依法吊销。
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经济户口核查发现该企业已被吊销,说明执法人员吊销前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公司登记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4年5月8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4年6月18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回函无诉讼或执行案件。2024年7月16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重庆侦益宏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侦益宏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14年12月4日取得了重庆侦益宏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和工商营业执照属实。
2、2024年5月8日,叶和亮(身份证号:510232******2413)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变更为法人、股东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注册了重庆市助睿广告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原身份证遗失、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2017年7月26日的变更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重庆市助睿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9857981C)成立于2012年12月21日,法定代表人:叶和亮;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587号4栋3-3号;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招牌、字牌、灯箱、展示牌、霓虹灯、电子翻板装置、充气装置、电子显示屏、车载广告;代理报刊广告、影视广告、广播广告;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公司登记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4年5月17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4年6月18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回函无诉讼或执行案件。2024年7月16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重庆市助睿广告有限公司2017年7月26日的变更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市助睿广告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17年7月26日日取得了重庆市助睿广告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和董事兼总经理变更登记属实。
综上,以上两家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决定:撤销重庆侦益宏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撤销重庆市助睿广告有限公司2017年7月26日日法人、股东和董事兼总经理变更登记。
如以上(公司)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