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31440/2024-0004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结果查询、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31440/2024-0004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结果查询、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4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4 |
撤销重庆鸿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两家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重庆鸿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9521921R)、重庆沃亭角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QDCH0K)等两家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原重庆市南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股东、监事(董事)设立登记和营业执照。
具体如下:
1、2023年11月6日,汤文菊(身份证号:500382******6000)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为股东和监事注册了重庆鸿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原身份证遗失证明、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2015年4月23日的设立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重庆鸿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9521921R)成立于2015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伟;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2号2栋4-5;注册资本:6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执业);园林绿化工程设计;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百货;建筑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公司登记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3年11月20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4年1月10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重庆鸿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2024年1月16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回函无涉案情况,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诉讼或执行案件。
我局认为: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鸿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15年4月23日取得了重庆鸿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和工商营业执照属实。
2、2023年7月24日,许彦(身份证号:500228******5630)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为股东和监事注册了重庆沃亭角商贸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原身份证遗失证明、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2020年1月13日的设立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重庆沃亭角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QDCH0K)成立于2020年1月13日,法定代表人:王军立;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织锦路47号附18号;注册资本:42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塑料制品批发,建筑材料批发,建筑物清洁服务,五金产品批发,国内贸易代理,装卸搬运,机械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公司登记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3年11月20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4年1月10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重庆沃亭角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2024年1月16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回函无涉案情况,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诉讼或执行案件。
我局认为: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沃亭角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20年1月13日取得了重庆沃亭角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和工商营业执照属实。
综上,以上两家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决定:撤销“重庆鸿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沃亭角商贸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以上(公司)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