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531440/2024-000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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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重庆弘隆鼎商贸有限公司等四家市场主体设立(监事)登记决定书
重庆弘隆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9623637D)、重庆至今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0322666L)、南岸区慧琪日用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YQTPD39)、南岸区侨声日用百货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YQLN02P)等四家市场主体,在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原重庆市南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法人、股东、监事(董事)或经营者设立登记和营业执照。
具体如下:
1、2023年10月10日,刘 芳(身份证号:500237******0022)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为法人、股东和董事注册了重庆至今誉建材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原身份证遗失证明、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2014年10月22日的设立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重庆至今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0322666L)成立于2014年10月22日,法定代表人:刘芳;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湖路15号10栋13-2号;注册资本:15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建材(不含化学危险品)、钢材、铝材、金属材料、不锈钢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不含汽车)及配件、五金交电、管材管件、电线电缆、制冷设备、摄影器材、润滑油、皮革制品、办公家具、家用电器、模具、健身器材、照明器材、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硬件、水泥、石材、河沙、布艺、门窗、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物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机械设备的租赁;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执业)(凭相关资质证书执业);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公司登记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3年10月17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未收到相关回复,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诉讼或执行案件。2023年12月28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重庆至今誉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至今誉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14年10月22日取得了重庆至今誉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和工商营业执照属实。
2、2023年8月25日,刘彩霞(身份证号:500234******4086)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为监事身份注册了重庆弘隆鼎商贸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原身份证遗失、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2015年5月22日的监事设立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重庆弘隆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9623637D)成立于2015年5月22日,法定代表人:李俊;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18号6号楼1单元5-7;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销售: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百货、服装鞋帽、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硬件、防火材料、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石材、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摄影器材、陶瓷制品、塑料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物品)、家用电器、办公家具;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公司登记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3年10月30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未收到相关回复,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诉讼或执行案件。2023年12月28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重庆弘隆鼎商贸有限公司监事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弘隆鼎商贸有限公司监事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15年5月22日取得了重庆弘隆鼎商贸有限公司监事设立登记属实。
3、2023年9月21日,张 兵(身份证号:500110******0030)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为经营者注册了南岸区慧琪日用品经营部,并提交了申请书、原身份证遗失证明、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个体户2018年1月24日的设立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南岸区慧琪日用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YQTPD39)成立于2018年1月24日,经营者:张兵;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1号22号楼3单元5-1号;注册资本:2万元;经营范围及方式:日用百货销售(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个体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该个体户登记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3年10月30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未收到相关回复,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诉讼或执行案件。2023年12月28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南岸区慧琪日用品经营部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该个体户向我局申请办理南岸区慧琪日用品经营部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18年1月24日取得了南岸区慧琪日用品经营部设立登记和工商营业执照属实。
4、2023年9月22日,张 兵(身份证号:500110******0030)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为经营者注册了南岸区侨声日用百货经营部,并提交了申请书、原身份证遗失证明、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个体户2018年1月18日的设立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南岸区侨声日用百货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YQLN02P)成立于2018年1月18日,经营者:张兵;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桂花新村168号4单元1-12号;注册资本:2万元;经营范围及方式:日用百货销售(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个体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该个体户登记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3年10月30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未收到相关回复,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诉讼或执行案件。2023年12月28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南岸区侨声日用百货经营部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该个体户向我局申请办理南岸区侨声日用百货经营部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18年1月18日取得了南岸区侨声日用百货经营部设立登记和工商营业执照属实。
综上,以上四家主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监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决定:撤销重庆至今誉建材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撤销“南岸区慧琪日用品经营部和南岸区侨声日用百货经营部”等两家个体户的设立登记;撤销重庆弘隆鼎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5月22日的监事登记。
如以上(公司)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