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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531440/2023-003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结果查询、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13 [ 发布日期 ] 2023-10-1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531440/2023-003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结果查询、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3
[ 成文日期 ] 2023-10-13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重庆楠绅鑫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设立(监事)登记决定书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重庆楠绅鑫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设立(监事)登记决定书

重庆楠绅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T25M39)、重庆居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RYPN59)、重庆盛饰晶典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66LR7G)、重庆开众宝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6GN22W)、重庆略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RUA86E)、重庆晨致晨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1427R1T)等六家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法人、股东、监事或董事设立登记和营业执照。

具体如下:

1、2023年6月25日,刘 杰(身份证号:511623******4907)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为股东、监事注册了重庆楠绅鑫科技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原身份证遗失、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2020年3月25日的设立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重庆楠绅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T25M39)成立于2020年3月25日,法定代表人:肖婷;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28号12-3号;注册资本:8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办公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公司登记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3年7月13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3年8月21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回函无诉讼或执行案件。2023年9月4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重庆楠绅鑫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楠绅鑫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20年3月25日取得了重庆楠绅鑫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属实

2、2023年6月25日,刘 杰(身份证号:511623******4907)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为股东和监事注册了重庆居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原身份证遗失证明、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2020年3月24日的设立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重庆居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RYPN59)成立于2020年3月24日,法定代表人:颜兴容;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7号2幢2-3;注册资本:7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门窗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线、电缆经营,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公司登记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3年7月13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3年8月21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回函无诉讼或执行案件。2023年9月4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重庆居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居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20年3月24日取得了重庆居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属实

3、2023年6月15日,敬寒秋(身份证号:512922******5455)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为法人、股东和董事注册了重庆盛饰晶典建材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原身份证遗失证明、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2016年5月26日的设立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重庆盛饰晶典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66LR7G)成立于2016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敬寒秋;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10号2号楼2-7号;注册资本:2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阀门、电线电缆、消防设备、劳保用品、钢材、水泥、照明器材、日用百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后方可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公司登记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3年6月27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3年8月21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回函无诉讼或执行案件。2023年9月4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重庆盛饰晶典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盛饰晶典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16年5月26日取得了重庆盛饰晶典建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属实

4、2023年4月23日,喻侬兵(身份证号:510231******3314)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为法人和董事注册了重庆开众宝商贸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原身份证遗失证明、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2016年6月17日的设立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重庆开众宝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6GN22W)成立于2016年6月17日,法定代表人:宋志玲;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大佛段街道集翠村46#3层4号;注册资本:3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具、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物品)、机电设备、塑料制品、金属制品(不含稀贵金属)、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消防器材、汽车配件(不含发动机生产、加工)、医疗器材、有色金属、煤炭、矿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公司登记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3年7月13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3年8月21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回函无诉讼或执行案件。2023年9月4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重庆开众宝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开众宝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16年6月17日取得了重庆开众宝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属实

5、2023年5月30日,周子文(身份证号:512322******6637)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为法人、股东和董事注册了重庆略齐商贸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原身份证遗失证明、现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2020年3月23日的设立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重庆略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RUA86E)成立于2020年3月23日,法定代表人:周子文;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27号附8号;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电工器材销售,消防器材批发,日用百货批发,金属制品批发,通讯设备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批发,金属材料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公司登记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3年7月13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3年8月21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回函无诉讼或执行案件。2023年9月4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重庆略齐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略齐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20年3月23日取得了重庆略齐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属实。

6、2023年6月13日,敬 涛(身份证号:510703******2218)向我局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作为监事注册了重庆晨致晨商贸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原身份证挂失、现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请撤销该公司2020年8月27日监事登记。

经查,被举报人重庆晨致晨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1427R1T)成立于2020年8月27日,法定代表人:曾晨;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4幢21-5号;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机械设备销售,卫生洁具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日用百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公司登记预留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2023年6月27日,我局将被举报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举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2023年8月21日,我局向南岸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出征询函,回函无诉讼或执行案件。2023年9月4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我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举报人送达了撤销重庆晨致晨商贸有限公司监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举报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举报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举报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重庆晨致晨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监事,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20年1月17日取得了重庆晨致晨商贸有限公司监事登记属实

综上,以上六家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监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决定:撤销“重庆楠绅鑫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居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盛饰晶典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略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开众宝商贸有限公司五家公司的设立登记;撤销重庆晨致晨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8月27日的监事登记

如以上(公司)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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