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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531440/2023-000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14 [ 发布日期 ] 2023-02-14

重庆市南岸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022年区食药安委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南岸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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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南岸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工作机制,规范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食安委〔20203号)《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市食药安委〔20221号)等要求,结合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食药安委是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区食药安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区食药安委主任由区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和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下列同志担任:区政府办公室、重庆经开区办公室、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信访办、区科协、区市场监管局、重庆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重庆经开区经济运行局、重庆经开区经贸合作局、重庆经开区财务局、重庆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重庆经开区建设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需调整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由区食药安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区食药安委批准;区食药安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区食药安办按程序报区食药安委批准。

第五条区食药安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区食药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持。其管理由区食药安办负责。

第七条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 区食药安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下同)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推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二)分析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三)统筹安排部署、协调指导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四)督促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和镇街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考评。

(五)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置工作,向区委、区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六)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食药安委主任主持区食药安委全面工作(其中:重庆经开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的区食药安委主任主要负责重庆经开区范围相关工作);常务副主任负责区食药安委日常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并受主任委托,完成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区食药安办主要职责:

(一)承担区食药安委日常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本区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起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协调处理食品药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三)承办区食药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指导镇街食药安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有关工作。

(四)组织起草全区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及食品药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并协调推进实施。

(五)督促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及区食药安委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受区食药安委委托,督促检查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和镇街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牵头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考评工作;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度,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六)推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协调开展跨部门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执法行动。

(七)组织协调跨部门、跨镇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责任制度。

(八)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宣传、培训和演练。

(九)推动建立跨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全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跨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

(十)推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十一)指导区食药安委专家委员会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区食药安办主任负责区食药安办全面工作(其中: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的区食药安办主任主要负责南岸区范围相关工作;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的区食药安办主任主要负责重庆经开区范围相关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并受主任委托,完成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为适应食品药品安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健全机制、明晰职责、明确责任,构建分工协作、高效联动、务实管用的统筹协调机制,区食药安委建立会议、文件、报告、通报、职络员、形势会商、联合执法、应急处置、新闻发布、督查督办、考评奖惩、印章管理等12项制度,制度内容见附件1

第五章

第十三条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分工见附件2

第十四条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以往与本规则有不一致的文件、规定,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区食药安委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为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难点工作,区食药安委建立会议制度。

(二)区食药安委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区食药安办通过主任办公会议和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履行职责、协调工作。

(三)区食药安委全体会议:由区食药安委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区食药安委全体委员参加,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列席,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听取区市食药安办和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部署重点工作,审议重要文件,解决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可安排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四)区食药安委专题会议:由区食药安委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工作,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研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等。会议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五)区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区食药安办副主任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员参加,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食药安委领导批示,研究落实区食药安委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推进事项,研究提出拟提交区食药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决定区食药安办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六)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区食药安办召集,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通报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拟提交区食药安委专题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建议意见,研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等。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议题、参会人员等由召集人决定。

(七)根据工作需要,区食药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及区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可邀请区食药安委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列席。

(八)区食药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及区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以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二、文件制度

(一)为保证区食药安委决策事项和安排部署及时贯彻落实,区食药安委建立文件制度。

(二)区食药安委文件发文代字为南岸食药安委,由区食药安委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签发。发文事项主要包括: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委及市食药安委办公室请示报告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向成员单位、镇街安排部署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处理意见,以及涉及全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

(三)区食药安办文件发文代字为南岸食药安办,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发文事项主要包括:落实区食药安委工作部署,跨部门专项整治、联合检查执法行动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区食药安办承办的具体事项。

(四)成员单位、镇街向区食药安委报送的文件、资料、信息等,由区食药安办收集、汇总,按程序报区食药安委领导审签,并根据领导批示要求进行处理。

三、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客观真实反映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区食药安委建立报告制度。

(二)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食药安委报告有关重要工作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的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食药安委领导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批示情况;落实区食药安委及区食药安办议定、交办和督办事项情况;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线索、重大舆情;其他需要及时报送的重要情况。遇到重大紧急情况时,各成员单位必须立即按规定上报,情况特别紧急时按规定越级报区委、区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同时报区食药安委。

(三)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区食药安委报告1次本行业或者领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研判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查找突出隐患问题,提出应对建议措施,由区食药安办汇总形成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分析报告报区食药安委,区食药安委根据需要适时研究处理,同时按重要程度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报告。各成员单位每年125日前向区食药安委报告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

(四)区食药安委每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1次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

(五)成员单位、镇街报送的情况,由区食药安办收集、汇总形成综合报告,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及区食药安委,根据领导批示或者会议决定,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印发成员单位和镇街,并督促落实。遇有成员单位、镇街报送的特殊紧急情况,区食药安办可专题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区食药安委。

四、通报制度

(一)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区食药安委建立通报制度。

(二)区食药安委通报的主要内容:成员单位、镇街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的情况;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情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考评结果;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三)区食药安办通报的主要内容:成员单位、镇街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食药安委领导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批示情况;落实区食药安委及区食药安办议定、交办和督办事项情况;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方式:可采取会议通报或者文件通报的形式进行

五、联络员制度

(一)为加强成员单位之间沟通衔接和协作配合,区食药安委建立联络员制度。

(二)区食药安委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作为成员单位与区食药安委及区食药安办日常衔接的总联络人。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明确、相对固定联络员,确需调整联络员的应提前1个月报区食药安办备案,并做好工作交接。

(三)联络员主要职责:总体协调本单位贯彻落实区食药安委各项制度,协调落实区食药安委及区食药安办议定、交办和督办事项,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参加区食药安委、区食药安办有关会议,落实区食药安委及区食药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络员应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协调联系、督办落实等作用。

六、形势会商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分析研判,推动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分析食品药品风险因素和制定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区食药安委建立形势会商制度。

(二)形势会商坚持科学研判、主动预防、部门协作、风险共治与日常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汇总、研判、预警、处置的程序进行。

(三)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定期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汇集风险信息,分析研判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议,形成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排查清单,于每季度末的20日前提交区食药安办。认为应当会议商讨的议题,向区食药安办提出形势会商建议,并提交建议参加形势会商的单位名单。

(四)形势会商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当获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信息或有发生重大、紧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苗头时,可召开紧急会议专题会商。

(五)区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为形势会商会议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视情可邀请区食药安委专家委员会成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新闻媒体、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六)形势会商的内容:各部门通报分析当前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信息;研判下一阶段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风险点和风险程度。

(七)落实风险防控责任的原则:对涉及相关成员单位的具体监管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问题,由主办成员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由区食药安办统一制定具体措施,并推动落实。

(八)区食药安办负责形势会商的召集、组织工作。并将形势会商会议形成的成果,视情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区食药安委领导。

七、联合执法制度

(一)为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合力,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区食药安委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二)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市政府、区政府部署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重点难点问题或者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区食药安委适时组织开展全区性的、镇街联动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三)联合执法行动可由成员单位提出,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报送区食药安办,报经区食药安委领导批准后,由区食药安委或者区食药安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鼓励成员单位之间主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报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办汇总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及区食药安委,并根据工作需要形成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长效机制。

八、应急处置制度

(一)为有效应对、妥善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特别是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将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区食药安委建立应急处置制度。

(二)在区食药安委领导下,区食药安办根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本行业或者领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有效处置能力。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履职尽责,确保依法及时处置,有效避免发生次生事件。各成员单位一旦获悉并查实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在上报区委、区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同时,应同步报区食药安委及区食药安办。

(三)受区食药安委委托,区食药安办负责协调非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四)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机制。

九、新闻发布制度

(一)为保障公众依法获取政府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和参与监督的权利,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区食药安委建立新闻发布制度。

(二)各成员单位、镇街应当在坚持审慎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公开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和抽检情况、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其他应该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针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各成员单位、镇街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十、督查督办制度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食药安委各项决议、决定,有效执行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务实高效运行,区食药安委建立督查督办制度。

(二)督查督办工作由区食药安办具体负责,必要时可以会同区委督查办、区政府督查办联合开展。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督促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区委、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委及市食药安委办公室部署专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区委、区政府及区食药安委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食品药品安全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区食药安委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办情况;成员单位和镇街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等。督查督办分为专项督查和日常督办,可采取实地督查的方式,也可采取限期报送工作情况或者相关资料的形式。

(四)区食药安办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督查督办结果,重要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区食药安委。

十一、考评奖惩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要求,督促成员单位和镇街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区食药安委建立考评奖惩制度。

(二)受区食药安委委托,区食药安办组织对成员单位、镇街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考核考评。区食药安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考核考评办法及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考评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央和市委、区委有关规定。

(三)对镇街考核的主要内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区委、区政府及区食药安委交办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对各成员单位考评的主要内容: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完成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情况;执行区食药安委有关制度情况;完成市食药安委对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指标情况等。

(五)考核考评结果由区食药安办汇总整理,按程序报批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及区食药安委,同时将各镇街考核结果分别报区考核办、区委平安办折算为镇街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平安建设考核体系中食品药品安全指标相应分值,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镇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机关。

十二、印章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区食药安委、区食药安办印章管理使用,特建立印章管理制度。

(二)重庆市南岸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区食药安委名义印发的文件、函件等,需报请区食药安委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使用。

(三)重庆市南岸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区食药安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函件等,需报请区食药安办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同意后使用。

(四)印章由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附件2

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分工

一、区委宣传部

(一)统筹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协调中央媒体、市级媒体,指导区属媒体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

(二)加强新闻出版内容监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机构发布食品药品广告行为。

(三)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食品药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

二、区委政法委

(一)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考评工作。

三、区委网信办

(一)负责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二)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四、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

(一)负责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三)组织实施重庆好粮油粮食质量标准。

(四)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六)负责政策性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

(七)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负责涉及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

五、区教委

(一)负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并。

(二)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督促指导高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抽查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指导学校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安全风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内食品经营网点(含食堂)和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单位、个人或者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内医院药品安全监督检查。

(四)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负责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五)督促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负责学校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舆情事件的处置,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

(六)指导高校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学科设置与专业发展。

六、区科技局

(一)组织对落实国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决策咨询和发展战略开展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研究。

(二)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科技任务,支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科技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研究。

(三)支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

(四)鼓励开展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相关科技研究,促进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七、区经济信息委

(一)提出食品药品工业发展战略,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药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食品药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二)监测分析食品药品工业运行态势,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三)推进食品药品工业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四)负责食品药品网站备案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属地食品药品违法违规网站的处置工作。

八、区公安分局

(一)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及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三)做好涉及社会稳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治安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九、区民政局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区司法局

(一)指导协调食品药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

(二)督促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执法中发生的职责争议,对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同意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承办申请区政府裁决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四)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五)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区财政局

(一)参与研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措施。

(二)负责安排相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区级预算,参与争取市级层面对地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相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区人力社保局

(一)指导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引进、选拔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二)按有关规定指导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表彰工作。

十三、区生态环境局

(一)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二)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完善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具体管理办法。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

(四)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餐饮服务项目环境保护事项告知、监管信息沟通、油烟治理等联合监管协作机制,为餐饮服务项目申请人及时提供环境保护咨询服务并告知相关事项;将日常检查及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会商解决餐饮油烟扰民投诉问题,分别依照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统一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负责食品药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

(六)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不合格食品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四、区住房城乡建委

(一)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纳入工作部署,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制定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严格实施。

(二)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的日常管理和食堂负责人、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组织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安全风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重大舆情事件处置,参与建筑工地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十五、区城市管理局

(一)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规定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开展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市容维护工作。

(二)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查处违反《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三)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试点示范重大工程。

十六、区交通局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配合食品药品安全主管部门开展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按照区政府统一安排,及时提供应急运力和高速公路应急通道。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运输食品药品行为。

(四)督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加强药品寄递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进入寄递渠道的药品案件。

十七、区农业农村委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豆芽、食用菌等,下同)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推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四)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六)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八、区商务委

(一)指导推进肉菜及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牵头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三)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发展现代药品流通方式。

(四)负责统筹全区冷链行业管理和仓储发展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追溯管理,配合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产品溯源、召回等工作。

十九、区文化旅游委

(一)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布食品药品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督促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经营者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星级饭店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区卫生健康委

(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宣传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执行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参与执行屠宰畜禽检验规程。

(三)按照国家制定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此类食药材的管理。

(四)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五)负责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涉及食品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以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六)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和医疗救治等工作,开展家庭宴席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

(七)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负责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加强对疾控机构和接种点的监督管理,健全疫苗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监管措施,加强部门协作和情况通报;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鼓励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临床试验。

(八)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

(九)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及召回、应急处置工作,与药品监管部门健全相互通报机制。

二十一、区市场监管局

(一)负责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有关地方性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区食药安委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责任机制。

(三)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餐饮行政许可管理。

(四)建立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配合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及标准宣传工作。

(六)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执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负责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餐饮摊贩、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实行备案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抽检监测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对在划定经营区域和规定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餐饮摊贩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八)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餐饮服务项目环境保护事项告知、监管信息沟通、油烟治理等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在受理营业执照申请阶段向餐饮服务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项目环境保护事项告知书》,定期将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抄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商解决餐饮油烟扰民投诉问题,分别依照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管理。

(九)负责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配合市市场监管局与重庆海关共同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

(十)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及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件查处的落实情况。

(十二)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十三)负责对食品药品广告进行日常监测并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十四)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许可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完善许可(备案)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指导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实施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九)负责依法查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环节和医疗机构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与司法机关共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按照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二十一)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二)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区医保局

(一)执行国家医保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医保基金监管。

(二)负责落实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负责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

(三)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负责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区法院

(一)负责指导全区辖区内基层法院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审判工作。

(二)加强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的相关法律的理解、适用及研究工作,宣传相关法律。

(三)参与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二十四、区检察院

(一)发挥审查逮捕、起诉、公益诉讼等职能,依法惩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

(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监督活动。

(三)参与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二十五、区信访办

负责协调指导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开展信访处置工作。

二十六、区科协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

二十七、重庆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

参照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科技局职责在经开区范围内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十八、重庆经开区经济运行局

参照区经济信息委职责在经开区范围内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十九、重庆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参照区商务委职责在经开区范围内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三十、重庆经开区财务局

参照区财政局职责在经开区范围内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三十一、重庆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

参照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职责在经开区范围内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三十二、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参照区市场监管局职责在经开区范围内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三十三、重庆经开区建设服务中心

参照区城市管理局职责在经开区范围内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除上述职责外,各成员单位还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同时,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依法依规适时调整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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